港股:公司停牌復牌的規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8:34
新快報
根據香港交易所的“披露易”制度,上市公司應按其具體情況評估什么屬股價敏感資料,而未能及時經《上市規則》指定的途徑發布股價敏感資料,可能導致股份交易停牌。不過,由于“披露易”制度下主板上市公司發布股價敏感資料的主要途徑已由報章變為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公司的停牌時間可能因此而縮短。
在“披露易”制度下的停牌及復牌安排如下:1.非股價敏感資料:不論發布時間為何,無須停牌。2.業績公告外的股價敏感資料:若公告在晚上11時前(或在某一營業日之前的非營業日的兩小時呈交時段內)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發布,無須停牌;若公告在翌日上午9時前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發布,則停牌半天,在下午交易時段開始時(下午2時30分)復牌。3.業績公告:上市公司在發布業績公告前最少7天須通知香港交易所及市場其討論業績公告的董事會會議日期,根據已修訂的上市條例,發行人的業績須盡快刊登,時間上不得遲于董事會批準后的下一個營業日的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前至少30分鐘(以較早者為準)。如于該上午登載時段發布業績公告,無須停牌;若于午間時段(下午12時30分至1時30分)發布業績公告,下午2時30分開始的交易時段無須停牌;如錯過上午登載時段,可于當天午間登載時段發布業績公告,但須停牌半天,即在下午交易時段復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