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股市民事賠償主要分為三種情況:內幕交易賠償、操縱市場賠償、虛假陳述賠償。本欄目將推出系列報道,分別對三種情況的典型案例、原告范圍、可訴對象、管轄法院、訴訟時效、舉證提醒、賠償數額等注意事項進行一一闡述,方便廣大股民學法知法、對比參照。今天先說說內幕交易賠償。
目前國內可訴的或即將可訴的內幕交易行為案件包括:黃光裕內幕交易案、李啟紅內幕交易案。
什么叫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我國《證券法》76條明確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哪些人可以要求內幕交易賠償?
凡是在內幕信息未公開之前,內幕知情人提前買入或者賣出有內幕信息的股票,其他投資者在該期間做相反交易的,都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根據信息所產生的后果對內幕信息進行分類,內幕信息可以分為利好的內幕信息和利空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進行內幕交易,其必然是在掌握利好信息時買入股票以謀取股票上漲的利益,也必然是在掌握利空信息時賣出股票以避免股票下跌的損失。因此,內幕信息的受害人就是與內幕信息行為人進行反向操作的投資者,只有與內幕信息行為人進行反向操作的投資者才是適格原告。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與內幕信息行為人進行反向操作的投資者”是指在內幕交易行為人進行內幕交易時所有操作方向與內幕交易行為人方向相反的投資者,而不是僅僅局限于與內幕交易行為人進行交易的投資者。
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內幕交易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既可以是實際損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損失。
如果內幕信息行為人利用所掌握的利空信息賣出股票,一旦該信息被披露,股票就會下跌,必然使與其反方向操作的買入股票的人蒙受損失。這種損失是實際損失。在此種情況下,投資者能夠感知到所遭受的損失,有對內幕交易行為人提起訴訟的積極性。
但是,如果內幕信息行為人利用利好消息買入股票,與其進行相反操作的投資者卻未必有實際損失。因為如果投資者購入股票時的價格低,但與內幕交易行為人進行反向操作時賣出的價格高,這時投資者就感受不到實際損失。那么,在此種情況下,投資者也能對內幕交易行為人提起訴訟。
一般來說,賠償金額以股民相關損失為準。此外,法院審理時將綜合考慮大盤的系統風險,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核算,再以損失為基礎進行加減。
關于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
據悉,黃光裕索賠案第一單目前已經于北京市第二中院正式立案,10月26日該院下達了立案通知。此次共有4位股民提起訴訟,據其代理律師張遠忠表示,已經有逾百股民與其取得聯系,有意向提起訴訟。
那么,哪些人可以向黃光裕索賠?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投資者,都可以作為原告向黃光裕索賠:
1、2007年4月27日到6月27日期間與黃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資者;
2、2007年8月13日到9月28日期間與黃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資者;
3、2008年5月8日到2008年11月7日買入中關村股票,2008年11月7日以后還持有或已經賣出但有損失的投資者。
股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股票交割單(由證券公司蓋章);
2、股東賬戶卡(復印件、本人簽字);
3、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哪個時間段賣出股票的投資者能夠獲得高比例的賠償額?
黃光裕的內幕交易發生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這兩個時間段內,根據法院的判決,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這段時間內,黃光裕的內幕交易獲利額為348萬元,這個時間段的投資者受償額相對較低。
而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這個時間段內,黃光裕內幕交易的收益額為3.9521億,這個時間段的投資者獲得賠償額相對高。
根據分析,高額受償者集中在8月13日至8月29日間。中關村與鵬潤公司重組的信息公告日為2008年5月7日,該日中關村股票的收盤價為16.24元,在2008年8月13日至8月29日,中關村股票的最高價在9.15元—13.37元之間,故在這個期間賣出股票的投資者能夠獲得高比例的賠償額。
管轄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2013年5月20日。
股民必須在該日之前主張權利。
關于李啟紅內幕交易賠償
2011年10月27日,廣東省中山市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李啟紅因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受賄罪,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000萬元、沒收財產10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李啟紅利用自己及其親屬的賬戶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計買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萬股,賣出后賬面收益達1983萬多元。一審法院也查明確認,李啟紅及其親屬利用從中山公用集團董事長譚慶中處所獲得的該集團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炒股,賬面收益高達上千萬元。
中國證監會調查認定,2007年6月11日至2007年7月4日股票停牌為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股民注意:此判決不是終審判決。但有相關律師表示,估計該案二審改判無罪可能性極小,二審判決結果若仍然肯定其犯下內幕交易罪,于上訴敏感日期有購入或賣出“公用科技”股票的股民即有機會對其進行民事索賠,賠償的受訴法院為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具體賠償事宜,本報記者將會在更多細節資料公開后第一時間跟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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