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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T族命的重整制度存五大缺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7:50 證券日報
新浪提示:本文屬于研究報告欄目,僅為分析人士對一只股票的個人觀點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聞報道,新浪不保證其真實性和客觀性,一切有關該股的有效信息,以滬深交易所的公告為準,敬請投資者注意風險。 □ 本報記者 劉麗靚 重組轉型是上市公司擺脫經營困境最為常見的方式。在日前由人大破產法研究中心與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主辦的“《企業破產法》的實施與問題高端論壇”上,與會專家認為,重整制度使上市公司等瀕臨破產的企業獲得了再生機會,但該制度目前在設計上還存在五大缺陷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行完善。 會上,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李曙光表示,根據新《破產法》,一些瀕臨破產的ST公司就會申請破產重整。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法院受理,股東權益就受限制,特別是轉讓買賣股票的權利是限制甚至是禁止的。但從《破產法》制度設計上來看,對于重整方案,按照《破產法》規定是要求所有債權人通過才算通過,但如果有部分類別組沒有通過,按照破產法第86條的規定,可以讓類別組再協商一次,再行表決一次,如果再行表決還不通過,則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即強制通過批準。此外,從《破產法》第八章的設計來看,只有一個再生型的重整,即目的是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破產清算,恢復生機,并沒有清算型重整的規定。“實際上這將有利于上市公司重組。”李曙光對記者表示。 “由于重整制度是第一次引進我們中國大陸,因此從制度設計上來講還存在著五大缺陷。” 李曙光表示,一是重整制度的目標不明確;二是重整沒有一個非常好的門檻;三是重整期間沒有對債務人作出一個清晰的規定;四是《破產法》給債務人自行管理企業很大的權利,但是未給予限制;五是重整程序當中需要一個債權人市場,新的破產法沒有對債權人市場和債權市場做一個清晰的規定。李曙光表示,目前最高法院已成立了破產法的司法解釋小組,對于重整制度設計當中所存在的五大缺陷,希望在破產法的司法解釋當中能夠有所彌補。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葉劍榮律師表示,《企業破產法》重整制度的設定是革命性的,它使我國破產法不再只是死亡法,而且也是再生法。有了重整程序的設定,使企業獲得了生機。雖然去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對重整程序的設定還有不完善之處,如重整周期的規定就不明確。但這一程序,無疑是企業有效解決經營和財務危機的法寶。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包括抵押權人在內的債權人就不能行權,企業贏得了自我拯救的時間;如果重整方案獲得通過,企業可以在不死亡的情況下,豁免巨額債務,從而擺脫困境獲得重生。這種超級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是其它任何一部法律均無法給予企業的。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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