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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869 證券簡稱:G張裕 項目:公司公告

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2002-04-06 打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 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和《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 章程》)以及國家的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涉及到的術語和未載明的事項均以《公司章程》為準,不 以公司的其他規章作為解釋和引用的條款。

    第二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 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 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公司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

    第四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公司依據證券登記 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并定期查詢主要股東資料以及主要股東的持股變更 (包括股權的出質)情況,及時掌握公司的股權結構。

    第五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和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 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 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條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 知情權和參與權。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公司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做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 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性質和職權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是股東依法行使權力的主要途徑。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干涉股東對自身權利的處 分。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決議;

    (十三) 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 案;

    (十四) 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 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 說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 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股 東的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獨立董事提議并經全體獨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

    (六)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 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 能出席會議,董事會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 指定會議主持人的,除股東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由提議股東在報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濟南證券管理辦公室備案后主持會議外,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 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 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前(不含召開 會議當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東。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在會議召開之前, 即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中登記日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復送達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十七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 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 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十八條 書面委托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分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的 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 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的有效期限和簽發日期;

    (六)委托人的簽字或蓋章(法人股東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印章);

    (七)委托書如對代理人不作具體指示,應寫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思 參加表決。股東委托他人投票時,只能委托1人為代理人。

    第十九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 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 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并載明出席會議人員的 姓名和股東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 被代理人姓名(或股東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 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時,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七)變更募股資金投向;

    (八)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九)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席股東大會,對 以下問題出具意見并公告: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

    (二)驗證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驗證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應公司要求對其他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董事會也可同時聘請公證人員出席股東大會。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后,股東大會不得無故延期或 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或取消召開股東大會的,應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日 前至少五個工作日發布延期或取消通知。董事會在通知中應說明具體原因并公布延 期后的召開日期。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不得變更原通知規定的有權出席股東 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籌備工作在董事長領導下由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 途徑,包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 時間、地點的選擇應有利于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參加會議。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議事內容及提案

    第二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提案是針對應當由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所提出的具 體議案,股東大會應當對具體的提案做出決議。

    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需要變更前 次股東大會決議涉及的事項的,提案內容應當完整,不能只列出變更的內容。

    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 決。

    第二十七條 會議通知發出后,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 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則,會議召開 日期應當順延,保證至少有十五天的間隔期。

    第二十八條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于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于第 二十一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 事會審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 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 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 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第二十九條 對于前條所述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董事會按以下原則對 提案進行審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審核,對于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 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的,應 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 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 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 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 討論。

    第三十條 提出涉及投資、財產處置和收購兼并等提案的,應當充分說明該 事項的詳情,包括:涉及金額、價格(或計價方法)、資產的賬面值、對公司的影 響、審批情況等。

    公司還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對擬收購、出 售的資產進行審計或評估,審計或評估基準日距協議生效日不得超過6個月。 董事 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公布資產評估情況、審計結果或獨立財務 顧問報告。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審計或評估,必須在股東大會上說明原因。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提出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提案的,應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 知中說明改變募股資金用途的原因、新項目的概況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等需要報送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事項,應當作 為專項提案提出。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后,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做出決議, 并作為年度股東大會的提案。董事會在提出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時,需詳細說 明轉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會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資本公積金轉增方案時, 應披露送轉前后對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以及對公司今后發展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由董事會提出提案,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董事會提出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提案時,應事先通知該會計師事務所, 并向股東大會說明原因。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

    非會議期間,董事會因正當理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可臨時聘請其他會計師 事務所,但必須在下一次股東大會上追認通過。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董事會應在下一次股東大會說明原因。辭聘的會計 師事務所有責任以書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

    第六章 股東或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 稱"提議股東")、監事會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時,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 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 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規則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于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 面提議后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并報告中國證監會濟南證券監管辦公室和深圳證 券交易所。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 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后,董事會不 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 更或推遲。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 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并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 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 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濟南證券監管辦 公室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四十條 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 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后,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 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 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二)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一條 對于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 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 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秘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 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他董事主 持;

    (二)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的 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三)召開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規則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 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后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 的律師,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 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余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規范意見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七章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和決議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堅持樸素從簡的原則,不得給予出席會議 的股東(或代理人)額外的經濟利益。

    第四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嚴 肅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授權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 秘書、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律師、記者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以外,公司有權依法拒 絕其他人士入場,對于干擾股東大會秩序、尋釁滋事和侵犯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行 為,公司應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時,董事長應向股東大會宣布到 會的各位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情況以及所代表的表決權股份的情況,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數。

    第四十六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應當就前次年度股東大會以來股東 大會決議中應由董事會辦理的各事項的執行情況向股東大會做出報告并公告。

    第四十七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監事會應當宣讀有關公司過去一年的監督 專項報告,內容包括:

    (一)公司財務的檢查情況;

    (二)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盡職情況及對有關法律、法規、 《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 時,還可以對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出具意見,并提交獨立報告。

    第四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 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 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大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 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 轉增股本預案。

    第四十九條 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在審議議題時,應簡明扼要闡明股東的觀點, 對報告人沒有說明而影響其判斷和表決的問題可提出質詢,要求報告人予以解釋清 楚。對有爭議又無法表決通過的議題,由主持人在征得與會股東的意見后暫緩表決, 提請下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暫緩表決的事項應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做出說明。

    第五十條 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對所有列入議事日程的提案應當進行逐項表決,不得 以任何理由擱置或不予表決。年度股東大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以提案提 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對事項做出決議。

    第五十二條 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 表決。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內容時,對涉及本規則第二十一條所列 事項的提案內容不得進行變更;任何變更都應視為另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五十三條 股東大會對列入議程的事項均采取表決通過的形式。每個股東 (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 表決權。表決的方式一般采用記名式投票表決。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對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形成會議決議。決議分為普通決 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之外 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 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參加表決,其 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應充分披露非關聯股 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權部門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做出詳細的說明。

    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主持人應宣布有關關聯股東的名單,說明是 否參與表決,并宣布出席大會的非關聯方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和占公司總股份的比 例后進行表決。

    第五十八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候選人名單,由 股東大會投票選舉并決議。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股東協商提名,采取等額選舉的辦法。 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 有足夠的了解。換屆選舉時,由上屆董事會負責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 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九條 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 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

    第六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選舉的提案,應當對每一個董事、監事 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改選董事、監事提案獲得通過的,新任董事、監事在會議結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一條 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做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 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第六十二條 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 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 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 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 的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 %以上的股東可以 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 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 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 容。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 時報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濟南證券監管辦公室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召開股 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提 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六十三條 公司股票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期間停牌。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 股東大會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內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異 常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不能正常召開或未能做出任何決議的,公司董事會應向證券交 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會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

    第六十四條 會議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的,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做出說明。

    第六十五條 股東大會各項決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保證決議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股東大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注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 所持(代理)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提案表 決結果。對股東提案做出的決議,應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 內容。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公司股東征 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信息。

    第六十八條 機構投資者應在公司董事選任、經營者激勵與監督、重大事項 決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六十九條 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或轉增) 事項。

    第七十條 列入股東大會審議每一事項表決結果,應當由兩名股東代表和一 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七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 在會上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八章 股東大會記錄

    第七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并有會議專用紙記載,記載的內容包 括: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 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記錄人姓名,列席人員的姓名;

    (四)會議的議程;

    (五)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六)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七)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八)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員簽名, 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九章 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和信息披露規定

    第七十四條 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由董事會負責組織貫徹,并按決議的內 容和責權分工責成公司經理層具體實施承辦;股東大會決議要求監事會辦理的事項, 直接由監事會召集人組織實施。

    第七十五條 決議事項的執行結果由總經理向董事會報告,并由董事會向下 次股東大會報告;涉及監事會實施的事項,由監事會直接向股東大會報告,監事會 認為必要時也可先向董事會通報。

    第七十六條 公司董事長對除監事會辦理的決議事項之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 促檢查,必要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聽取和審議執行情況的匯報。

    第七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后,應按《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及行 政法規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按有關法規規定要求由董事長負責審查,并 由董事會秘書依法具體實施。

    股東大會以會議文件等形式向股東通報的重要內容,如未公開披露過的,應當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披露。

    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文稿、會議記錄 和全套會議文件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經審查后在指定報紙上刊登決議公告。

    第七十八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披露信息由董事長或經董事長授權的副 董事長和其他董事簽發。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人。

    第七十九條 公司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的指定報刊:境內為《中國證券報》、 《證券時報》;境外為《香港商報》。公司同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國際互聯 網網址http://www.cninfo.com.cn和本公司網址http://www.changyu.com.cn 披露 相關信息。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實施,修訂權屬股東大會,解釋權 屬董事會。

    對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及決議的合法有效性發生爭議又無法協調 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如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修訂規則內容與之抵觸時,應 及時進行修訂,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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