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
    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二零零零年度股東大會 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在煙臺金海灣大酒店召開。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李志強 律師經公司聘請出席會議,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以下簡稱“《規范 意見》”)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 格、提出新提案的股東資格、表決程序等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已經對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資料及證言進行審查判斷, 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定文件,隨其他文件 一并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查并予以公告。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 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 效性、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和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發表意見如下:
    一、 公司2000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
    公司董事會于2001年3月30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香港商報》 刊登公司召開2000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會議通知包括會議時間、會議主要議程、 參加會議對象、會議登記事項。
    經審核,股東大會的召開公告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發布,公司發出通知的 時間、方式及通知內容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 程》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孫利強先生主持了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 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規范意見》的規定。
    二、 公司2000年度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4人,其中國有股股東1人, 境內上市的人民幣普通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2人, 境內上市的外資股股東及股東代 理人1人,所持(代表)股份總數141,785,11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4 .53%。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包括合資格的公司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股東和境 內上市外資股股東、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聘任律師等,該等人員 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 本次股東大會未有股東提出新提案
    四、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以書面投票方式審議并履行了全部議程。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表決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逐項審議并通過了如下議案:
    (1) 公司2000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 公司2000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 公司2000年年度報告;
    (4) 公司2000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2001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5) 公司200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6) 關于超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
    (7) 關于變更個別董事的議案;
    (8) 關于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
    (9) 關于續聘審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上述各項議案均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五、 結論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00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未有股東提出新 提案,會議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 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于2001年5月24日簽署,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李志強 律師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