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財稅[2000]99號文件精神,本公司在2001年12月31 日前繼續執行所 得稅“先征后返”之政策,即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3%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返還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18%,實際所得稅率為15%。公司于2000年8月8 日公布的中期 報告中的有關收益指標以及于2000年10月10 日公布的“ A 股增發招股意向書”中 2000年度盈利預測的有關收益指標均按33%的所得稅率計算。
    另據財政部財會[2000]3 號文《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有關會計處 理規定〉的通知》之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公司,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 得稅時,沖減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
    特此公告。
    
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