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9月23日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豁免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要約收購"湖北興化"股票義務的函》(證監函〖2002〗239號),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證監函〖2002〗239號文的主要內容為:
    1、考慮到目前國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轉讓后本公司的控制權未發生實質改變,并且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準備長期持有湖北興化股票,同意豁免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由于本次受讓后累計持有湖北興化股票57.58%的股份而應履行的要約收購義務。
    2、今后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若增持湖北興化股票,必須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以要約方式進行,除非事先獲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子公司及關聯企業若持有湖北興化股票,視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持有湖北興化股票。對此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也必須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受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興化16223.44萬股國有法人股,此次股權轉讓完成后,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將持有湖北興化16223.44萬股國有法人股,占總股本的57.58%。股份轉讓的相關內容我公司已于2002年4月30日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予以了披露。
    三、本次股份轉讓已獲國家財政部財企〖2002〗193號《關于對中國石化持有的湖北興化國有股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文件的批準。并于2002年6月15日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予以了披露。
    特此公告。
    
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