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的有關規定,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潘玲律師出席公司2001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提出新提案的股東資格、會議表決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對該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與本次股東大會相關的事實和公司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2002年5月30日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刊登了《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暨關于召開2001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司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公告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時間、地點;會議審議事項;出席會議人員;會議登記辦法及其他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在公司本部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鄭國華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與《通知》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
    1、經查驗出席會議的股東(含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持股憑證和股東簽名冊,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含代理人)共計8人,代表公司股份174,496,69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1.93%,均為2002年6月21日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資格
    持有公司57.58%股份的控股股東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及《規范意見》的有關規定,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本次股東大會的新提案,公司董事會審核后于是2002年6月15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予以了公告。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和控股股東提出的新提案進行了審議,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議案進行了逐項表決并形成決議。計票在股東代表和監事的監督下進行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提出新提案的股東資格合法有效,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    律師:潘玲
    200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