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現就提名陳小君為中國石化湖北興化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發表公開聲明, 被提名人與中國石化湖 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被提名人獨立性的關系,具體聲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職業、學歷、職稱、詳細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 情況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詳細履歷見附件)。被提名人已書面同意出任中國石化湖 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附: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書), 提名人認為被提名人: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符合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條件;
    (三)具備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 求的獨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屬企業任職;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親屬不是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1%或1% 以 上的股東,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東;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5%或5% 以上 的股東單位任職,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內不具有上述三項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為本公司及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管理咨詢、 技術咨 詢等服務的人員。
    (四)包括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內, 被提名人兼任獨立董事的上 市公司數量不超過5家。
    本提名人保證上述聲明真實、完整和準確,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誤導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后果。
    特此聲明
    
提名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11日于北京
     附件: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
    聲明人陳小君, 作為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 選人, 現公開聲明本人與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在本人擔任該公司獨 立董事期間保證不存在任何影響本人獨立性的關系,具體聲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不在該公司或其附屬企業任職;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沒有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是該公司前十名股東;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在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東單位任職;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在該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內不具有前五項所列舉情形;
    七、本人沒有為該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管理咨詢、技術咨詢等 服務;
    八、本人沒有從該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該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條件。
    另外,包括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內,本人兼任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 數量不超過5家。
    本人完全清楚獨立董事的職責,保證上述聲明真實、完整和準確,不存在任何虛 假陳述或誤導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后果。 中國證監會可依 據本聲明確認本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本人在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期間, 將遵守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章、規定、通知等文件的要求, 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 職責,作出獨立判斷,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 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聲明人:陳小君    2002年6月13日于武漢市
     陳小君女士簡歷
    陳小君,女,1956年生,研究生學歷,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民商法學教 授、兼職律師和兼職仲裁員。1982年湖北財經學院法律專業畢業后留校任教。先后 在湖北財經學院、中南政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工作, 歷任經濟法系副主任、 主任、校長助理兼教務處長、校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等職務。1996年破格評聘為法 學教授。1984年從事兼職仲裁員工作,1985年開始從事兼職律師工作。1988 年獲司 法部首屆優秀教師稱號,1993年起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6年評為湖北省有突 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另兼任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 武漢市政法委法律咨詢 委員、中國民法研究會理事、湖北省民法學會副會長、華中科技大學兼職教授等職。 從事的專業及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合同法、物權法等。公開出版著作、統編教材 等著述20余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律科學》、 《法商研究》等 國家核心法學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40余篇。主持或參與完成國家、省部級課題8項, 其部分科研成果獲國家省部級等級獎和優秀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