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潘玲、樂瑞律師出席公司第十次股東大會,并 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臨時提案以及表決程 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必備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 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責任。
    本所律師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 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等法律、法規的要 求以及《中國石化湖北興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 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于2001年5月31 日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上分別刊登了公司 于2001年5月30日召開的第38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告和公司關于召開第十次股東大 會(即2000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公告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 地點、 會議議程、出席會議對象、會議登記辦法等事項。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于2001年6 月 30日上午九時召開,會議由董事長王瑞光指定的董事鄭國華先生主持。 會議召開的 時間、地點與公告內容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 174570691股, 占公司股份總數的61.96%。經查驗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身份證明、股東帳 戶,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均為截至2001年6月19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上海證券中 央登記結算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表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東大會的臨時提案
    公司監事會向本次股東大會提出關于改變公司部分配股募集資金投向的臨時提 案。提案人已在股東大會召開十天前將該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審核后在2001 年6月15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予以公告。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監事會具有在年度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的資格,該臨時提 案的提出程序合法。
    四、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了審議, 并以記名方式逐項投票表 決形成會議決議。本次股東大會按《公司章程》的規定計票、監票, 并當場公布表 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會議記錄已經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簽名。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潘 玲
    樂 瑞
    200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