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原定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2004年半年報,現由于董事長長期不主持工作,公司經營形勢嚴重惡化,董事會作用難以正常發揮,對公司2004年半年報的編制完成造成影響,有可能導致2004年半年報無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同時,因公司資產被查封、已無可調用流動資金等嚴重問題,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已全部停頓。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及《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報,本公司股票將從2004年9月1日起實施停牌,直至披露半年報的交易日上午10:30復牌,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將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如本公司在2004年10月31日前仍無法披露2004年半年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將按《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之規定對公司進行處理,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兩個月。在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報告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到期次日起對其股票復牌并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自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兩個月內公司披露了定期報告,且不存在此《通知》第二條所述其他情形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公司披露定期報告兩個工作日內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決定。
    自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兩個月內公司仍未披露定期報告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自期滿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并在停牌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暫停上市的決定。
    在暫停上市后兩個月內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規則》第十章規定的股票應予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公司披露定期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在暫停上市后兩個月內公司未披露定期報告的,在期滿后十個工作日內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公司董事會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西安達爾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