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達爾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違規事項:
    2003年度,公司違規為大股東西安翠寶首飾集團公司9,250萬元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另外,公司以存單質押和固定資產抵押等方式為西安拓普森傳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陜西西北新技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銀行借款提供擔保,擔保涉及金額約74,277萬元,占公司2002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55%。對于上述擔保事項,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針對公司上述嚴重違規行為,公司監事會卻在其工作報告認定:“2003年度,公司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的要求履行決議,決策程序合法合規;公司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未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公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第4.1條和第7.4.3條的有關規定;董事許宗林、劉玉堂、楊西安、高芳、王淑琴、林娣、王全勝、獨立董事李鼎新、張六炎、李忠民未能勤勉盡責,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2.2條和第4.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聲明與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監事逯秉坤、樊光鼎、馬小超、李玉柱、趙慧萍、張麗、張熙文未能盡到應有的監督之責,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2.2條的規定以及在《監事聲明與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根據《上市規則》第12.1條和第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公司和董事許宗林、劉玉堂、楊西安、高芳、王淑琴、林娣、王全勝、獨立董事李鼎新、張六炎、李忠民,監事逯秉坤、樊光鼎、馬小超、李玉柱、趙慧萍、張麗、張熙文予以公開譴責。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監事應當履行監督職責;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重大信息的及時披露,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