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接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2004)陜執一公字第19-38號,因公司與西安市商業銀行碑林支行借款糾紛一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唐延路34.915畝土地使用權及該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附著物,經評估后委托拍賣機構依法拍賣上述資產。此拍賣已于2004年12月19日進行(見2004年12月23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西安繞城高速公路生態林帶建設管理局以4780萬元的最高應價競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9條第1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執行人西安達爾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區唐延路34.915畝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證:西高科技國用(2002)字第31332號)及地上的建筑物和附著物的查封;
    二、上述房地產和地上附著物歸買受人西安繞城高速公路生態林帶管理局所有,買受人西安繞城高速公路生態林帶管理局應持本裁定書到西安高新開發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過戶手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西安達爾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