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 )( 下稱“規范意見”)的規定,上海市滬一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 接受上海華聯 商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聘請,指派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參加公司于 2001年6月28日召開的2000年度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 并出具法律意 見書。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參加本 次股東大會,并對大會的有關文件和事項進行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公司董事會于2001年5月29 日在《上海證券報》刊登公司董事會決議和召 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公告載明會議日期、會議議程、審議事項、參加對象、股 權登記日和出席會議的登記辦法等內容。經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 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經驗證,上述與會人員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意見》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委托代理人沒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六項提案,均以書面投票,逐項表決,當場公布表決 結果。依據統計數字,六項提案均依法通過并形成大會決議。經驗證,提案內容和 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提案的表決程序及其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上海市滬一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吳寶琛    (原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