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修訂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對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并到境外主板上市、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并到境外創業板上市、境外創業板上市公司轉到境外主板上市、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等申請的審批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簡化了境外創業板上市公司轉到境外主板上市申請所需要的申請材料。
根據規定,境外創業板上市公司轉到境外主板上市,需向證監會報送申請報告, 內容包括公司歷史沿革、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獨立性分析、符合境外主板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等。
同時,還需要報送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相關決議;營業執照;屬于特殊許可行業的企業須提供許可證;國稅局、地稅局出具的完稅證明;從事可能對環境構成重大影響的行業的申請人應提供環保部門的證明;境內法律意見書;公司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擬發布的轉板詳細公告(草稿);有關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公司及中介機構聯絡表。
和原有規定相比,境外創業板上市公司轉到境外主板上市,不再需要向證監會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可行性分析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公司轉到境外主板上市的文件;原先需要報送的介紹上市通函,改為報送擬發布的轉板詳細公告(草稿)。
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并到境外主板上市、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并到境外創業板上市、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申請需要報送的申請材料沒有作改動。
據證監會國際部統計,截至2008年底,我國共有42家境外創業板上市外資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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