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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就《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就此而言,證監會為保護投資者,對投資者作出須有兩年交易經驗的“入門”規定,以及對炒股不夠兩年的股民所作的特別風險提示安排,其出發點應該可以理解。不過所采用的還只是一種對限制權利的手段,而且還是一種更多偏向于對中小投資者的限制。而與成熟資本市場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規則設置傾向性相比,如此以限制弱者而不是強者的監管模式,顯然與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與真正的市場交易公平要求,可以說還有相當一段距離。
其中道理也很簡單,因為從發達資本市場和國內市場的情況看,無數事實早已證明,無論是市場操縱還是內幕交易,以及其它市場違規交易活動,其中主角幾乎都是大機構與大資金投資者,而絕非是中小投資者。所以在這樣的市場前提條件下,采用限制弱者而不是限制市場強者以達到市場公平交易的監管方式,顯然不但于真正的市場公平要求不符,而且在結果上最終也可能會事與愿違。
周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