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市場“深水區”與“淺水區”
□ 本報評論員
作為創業板制度體系重要文件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在業界的廣泛關注下終于如約而至,正式向各界征求意見。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逐步推進,建立以適當性管理安排為內容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使投資者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與所投資的產品相適應,不僅是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監管部門有效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眾所周知,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的標準相對較低,企業普遍具有規模較小、經營業績不夠穩定的特點。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異,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從國際經驗看,創業板市場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資風險比較突出。因此,如果大量不了解創業板市場風險、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盲目參與,有可能引發一系列問題。
可以這樣一個淺顯的比方來看待這個問題。就投資風險而言,主板市場可以看做是游泳池里的淺水區,里邊是一些準備學游泳或者是剛剛學會游泳的人;而創業板市場則是深水區,里邊應該是游泳技術已經很熟練的人。如果剛學會游泳或者技術還不太熟練的人也想到深水區去試試,無疑面臨著巨大的風險。游泳愛好者和投資者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自己是否能夠承擔這種風險。如果沒有把握,那么最好不要冒這個險。
事實上,從資本市場創立以來,我國投資者保護機制就在逐步積累經驗一步步完善。但是,為不同投資者設置入市關卡,則很少進行過討論。這與我國市場結構層次單一、投資者規模相對較小有關。不過,資本市場發展到今天,特別是隨著創新型金融產品的出現,通過設置入市關卡的方式保護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已很有必要。
創業板市場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已經具備了相應的法規制度支持。今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七條規定,“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蓖瑫r,《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也對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提供相關服務提出了適當性的要求。
通過對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上海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結構和行為現狀的深入分析發現,我國個人投資者總體上仍然不太成熟理性,風險意識不足,無論從投資基礎知識還是心理上的準備都不充分。
因此,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類投資者投資于創業板企業的權利,而是通過適當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資者真正理解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具有一定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其對市場風險的認知程度總體上會高于新入市的投資者。特別是2007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經歷了一輪比較完整的市場周期,經歷過此輪周期的投資者大多數具有或即將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驗,對市場風險有較為深刻的感受,其相關投資決策會相對審慎。
可以預見,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之后,通過制度安排,讓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購買相應風險類型的產品,將有效降低市場風險,同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