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光遠
按照證監會的安排,3月31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定于5月1日正式實施,但從目前配套規則的建設來看,進展之緩慢,令每一個關注創業板的人焦慮。除了4月17日發布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之外,創業板運行所必須的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及信息披露規則的出臺至今遙遙無期。這種情況意味著,創業板于5月1日正式進入運行軌道實際上成了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筆者一直認為,中國的創業板和納斯達克等風險有很大的不同,納斯達克的風險主要來自企業本身,而中國創業板的風險主要來自監管。能上中國創業板,特別是首批登陸創業板的企業,都是優中選優的佼佼者,其本身的資質和成長性絕對不是問題,關鍵在于管理層能否為創業板設立一套確保其健康運行的規則和有沒有一個好的監管能力。從配套規則的進度看,最起碼在制度建設的能力上,的確不能令人放心。
而即使是已出臺的規則,盡管制度設計上顯得異常小心翼翼,在投資者準入、信息披露、退市制度等方面設置了一些與主板不同的風險控制措施,但這些制度本身依然沒有脫離證監會主導的“官方”監管模式,特別是在設置單獨的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上,這一點體現得特別明顯。
按照證監會的設計,創業板的發審委單獨設立,以體現審核專業化、規范化的要求。在組成上,在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基礎上,適當吸收熟悉行業技術和管理的專家,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比主板多10名。這種單獨設立發審委的設計貌似很有道理,事實上弊端多多。據筆者的觀察,就主板發審委的運行實踐而言,不僅基本體現不了防范風險的作用,反而更是成為尋租的主要途徑。比如,一旦某個會計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的某個人成為發審委的委員,則意味著這個所未來的上市業務暴增,等于為這些企業上市提供了一個便利的通道。因此,發審委制度本身就運行而言,一直比較失敗,對于審核重大失誤,也從來不承擔任何責任,即使出現如藍天股份這樣從頭到尾造假的,只要擺平發審委委員,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拿到上市的批文。
因此,發審委制度本質上是證監會不愿意放棄自己審批權力的產物,其自身具有嚴重的制度上不能自圓其說的先天不足,通過發審委制度,證監會把審核權牢牢把握在自己手里,而把責任推給保薦人。在主板上運行不成功的發審制度,移植到創業板也不會開出監管的奇葩。因而,在創業板設立發審委,本身就是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再單獨設立發審委,增加制度的運行成本(每個發審委委員的薪酬是20萬元),除了鼓勵企業拼命向這些發審委委員尋租之外,我不知道還有多少正面價值和意義。所謂增加熟悉行業管理和技術專家,更有點自欺欺人,想想目前有多少個行業,想想目前的技術發展多么繁雜,而專家們的研究領域又是多么狹窄,把企業成長性的命運審判權交給十個發審委委員,不是很滑稽嗎?
證監會尚不準備把企業上市的審核大權完全交給市場,廢除發審委制度需要時間,但絕對沒有必要為創業板設立什么單獨的發審委。盡管證監會表示,將發審委委員名單與上市企業名單公開,對委員實行必要的回避、承諾等制度,以確保形成高效、公正、廉潔的創業板發審委工作機制,但這顯然并不足以防范尋租。
在主板IPO停擺許久的情況下,主板的發審委委員都沒活干,但仍然享受著20萬的薪酬,工作嚴重不飽滿,與其另起爐灶單獨設立發審委,不如依然讓賦閑的主板的委員進行審核。至于復雜的技術問題和企業的成長性問題,碰到什么樣的問題,就該組織這個領域的權威專家進行聽證,而不是把評定權交給10個發審委委員。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公共管理與政府政策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