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合伙人呂紅兵21日表示,創業板發審應與主板有所不同,側重形式性審核,同時兼顧實質性判斷。
呂紅兵表示,創業板發審應與主板有所不同,應更側重形式性審核,同時兼顧實質性判斷,即更多側重規范性以及獨立經營能力、獨立盈利能力這些具有較強客觀性標準的指標,而對于持續盈利能力這樣的具有較多主觀判斷的因素也應予兼顧。
他說, 隨著配套文件的次第出臺,創業板漸行漸近,監管部門此次對于創業板的推進過程體現出很強的節奏感。兩個規定的修改,體現出監管的針對性特點。
呂紅兵認為,修改既針對創業板本身的特點,也針對保薦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創業板上市公司相比而言規模較小,成長性強,業務模式新,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通過延長持續督導期確有必要。可見,這一修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另一方面,保薦制度實施以來盡管效果良好,但實踐中也有不足之處,比如有重規范、輕發展,重規則、輕實施,重盈利、輕營利,重融資、輕發展的問題。而這次保薦辦法修改中特別提到“披露跟蹤報告”、“發表獨立意見”,顯然對癥下藥,針對性強。
“對于創業板公司而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可能更為常態,且有時這種變更不取決于保薦人,追究保薦人的責任值得商榷。”他建議,對創業板的“針對性”還應再強一些。除了規定業績波動條款不適用于創業板外,對于保薦辦法中的“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情況似乎也應針對創業板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