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中立
最近,《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新鮮出爐了,這意味著創業板市場離我們越來越近了。
從該暫行辦法的內容可以看出,監管層針對創業板市場的特點,在制度上設計已經作了周密的安排,例如第四十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再如發行人應該滿足嚴格的財務指標要求:連續三年的經營記錄,最近兩年凈利潤合計不少于1000萬,收入增長不低于30%等。
應該說,這樣的標準在全球創業板市場是少見的,反映了監管層“穩步推進”和“保護投資者”的良苦用心。
但筆者以為,已經出臺的這些制度主要針對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等),其目的是確保上市公司的質量。而市場的主體除了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之外,還有投資者及監管者,每個市場主體的行為對市場的健康發展都構成影響,如何規范投資者及監管者的行為,成為創業板市場能否發展壯大的問題。
規范監管者的行為關鍵是真正貫徹落實股票發行的核準制,拋棄主板市場一以貫之的 “通過控制發行數量和節奏來調控股價”的做法。假如未來的創業板市場延續主板的發行制度,控制發行數量和節奏,很可能出現這樣的結局:一開始出現爆炒,因為這些股票的總股本都很小,適合個人大戶操縱。出現整體估值都很高的情況,于是,為了避免出現股價的大幅度下跌,監管機構放緩新股上市,市場失去融資功能。
創業板市場要走出“政策市”的怪圈,應該從一開始就明確新的規則,即監管機構不再限制上市公司的數量與價格;上市的節奏由上市公司和投資銀行自行決定,當市場行情好的時候,發行價格高,發行數量就會增加,對市場起到自我調節的作用;而市場人氣低迷時,發行價格低,上市公司就會自動放棄發行,市場不會因為新股上市供應數量大而出現大幅度調整。
對投資者行為的規范也十分重要。這次出臺的暫行辦法第七條明確提出:“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但市場準入制度和對投資者教育是難以讓投資者真正樹立風險意識的,權證市場幾乎瘋狂的表現已經對此作了很好詮釋。要讓投資者真正確立風險意識,實現嚴格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在我們的主板市場,存在一個明顯的特點是垃圾股普遍受到投資者的追捧,原因是這些股票很少被退市,而且經常被借殼重組,使烏雞變鳳凰,投資這些垃圾股收益很高。垃圾股重組的游戲不利于市場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因為隨著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垃圾股也越來越多,垃圾股被重組的可能性將越來越小,很多投資者將面臨血本無歸的結局。
為了避免主板市場的弊端,希望創業板市場從一開始就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讓投資者真正強化創業板市場的高風險意識,使創業板市場合理定價。為了讓該制度在創業板市場開始就起作用,建議在主板市場立即啟動嚴格的退市制度。
可喜的是,暫行辦法的第五十一條已經明確表示,“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希望未來的創業板市場的退市制度比主板市場嚴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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