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發審委和保薦辦法征求意見稿述評
商文
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重要的配套規則,中國證監會于上周五開始就創業板發審委和保薦辦法公開征詢社會意見。兩辦法既體現了與主板市場的一脈相承,又體現了為創業板“量體裁衣”的監管思路。
眾所周知,相比主板市場,創業板企業具有規模小、成長性強、業務模式新、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
正是基于創業企業的上述特點,充分考慮到創業板企業在發行條件、信息披露、持續監管等方面與主板市場存在著較大差異,新修訂的“發審委辦法”在統一的發審委制度下,根據不同層次市場和不同證券品種的特點設立單獨的發審委,體現審核專業化、規范化的要求。
除了單獨設立發審委外,“發審委辦法”還在發審委委員組成結構上進行了創新嘗試。在原有的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基礎上,進一步吸收了熟悉行業技術和管理的專家。行業專家委員的加盟,以及審核專業咨詢機制的建立,將為創業板市場提高甄別創新企業的能力。
如果說,新修訂的“發審委辦法”體現出的是不同層次資本市場中“特色”部分,那么同時征求意見的“保薦辦法”則更多地表現為“求同”。
仔細研究可以發現,在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原則、理念和內容上,創業板市場與主板市場并沒有明顯差異。同時,在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資格管理、業務組織和協調等方面,創業板市場也與主板市場相一致。
但創業板“保薦辦法”對個別條款也作出了適當調整。如原有的“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將對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的規定,新辦法明確其不適用于創業板。
僅從字面上理解,這一調整無疑會被認為是放松了對保薦代表人相關責任要求。但實際上,綜合整個“保薦辦法”的修改來看,這一調整不僅真正做到了從實際情況出發,而且通過其他配套制度的安排,使得保薦代表人在實際工作中的責任不減反增。
應該看到,此次對于兩個辦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政策制定者在對創業板市場特點的深刻理解的基礎上作出的,必將有助于積極穩妥地推進創業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同時,任何一項政策的制定都不可能盡善盡美,創業板相關政策規則未來也會在實踐中不斷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