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翀
我國股市多層次發審體制趨完善
在創業板籌備工作緊鑼密鼓推進之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紀鵬提出,開啟創業板還有八個理論和操作性問題應予正視。對于日前中國證監會就修改發審委《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業界專家認為,這顯示適應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需求的多層次發行審核體制正趨于完善。
創業板應正視八個理論
劉紀鵬認為,開啟創業板,應正視以下八個理論和操作性問題:
一是創業板與中小板的關系。“鑒于中小板是‘小主板’,今后中小板肯定是‘向上看’——這是一個存在主板要求且企業規模較小的板塊;而創業板一定要‘往下行’,隨著發展逐步能夠把更多自主創新的高科技企業納入板塊,時間可能在10年以上。”
二是科學規劃融資規模。劉紀鵬認為,今年創業板規劃融資300億元較為合理。他建議,創業板公司平均IPO融資規模不應超過2億元,以穩定市場預期。同時要“成在持續”,即“每周有準備,一個月掛一次,一次不少于20家”。
三是與IPO重啟的關系。“創業板第一批公司掛牌之前,上海大盤IPO重啟要慎重。”劉紀鵬說,在開啟創業板過程中,IPO重啟必須貫徹從小到大,從少到多的原則。
四是發行環節要注重全流通教育。要把全流通概念宣傳得深入人心,促進投資者對創業板公司進行合理估值,避免首日爆炒。
五是爭取引入存量配售機制。建議在創業板公司中解決一股獨大的問題,“應該強調第一大股東持股少于30%,應該強調治理結構的平衡。對VC、PE,既要考慮他們退出的需要,也要考慮對企業負責。”
六是投資者準入門檻設置。劉紀鵬認為,投資者準入具體標準的設計應適當,既要充分考慮風險承受能力,也要充分考慮投資的公平性。
七是退出要定硬指標。他建議,創業板應“慢升急退”:一方面,好企業一定要在創業板穩定起來;另一方面,在退出機制上,要考慮設定退市硬指標,或以股價論,或以業績論,“一旦頒布,果斷執行”。
八是創業板應辦成創新主板。他說,創業板應真正貫徹“五新三高”,為有潛力的創新企業打開融資大門;同時,要建成“道德規范之板”,因此一定要賞罰分明。
多層次發審體制完善
就正在征求意見的證監會發審委《辦法》,多位業界專家認為,這體現了我國股市多層次發審體制的完善。
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左小蕾說,《辦法》明確在發審委中設立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和并購重組委,加之“新三板”的備案制,我國多層次發審體制正逐漸完善。一方面,創業板發審委和“新三板”的備案制可以成為主板市場發審制度改革的試驗田,待摸索出成熟經驗后,可為主板發審所用;同時,在總的發審框架下,針對不同市場需求設置的不同發審體制,有利于我國股市穩妥、健康發展。
申銀萬國投行總部執行副總經理周冰也認為,多層次發審體制逐步完善的趨勢很明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要求各層次市場滿足不同層次企業的融資需求;各層次市場適應需求篩選企業,就涉及不同層次的發審制度;不同層次的發審制度,在篩選所服務的企業對象時,必然要確定了不同層次的標準。因此,多層次發審體制的完善,有利于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設和健康發展。”
單設發審委意義重大
申萬證券研究所副總經理黃燕銘指出,發審委《辦法》確定創業板單設發審委意義重大。他分析說,主板和創業板在發行審核方面存在現實差異,這主要體現在相對主板而言,創業板發審涉及的技術性問題更多,由于創業板支持自主創新和高科技中小企業發展的定位,創業板發審工作顯然將更多涉及對技術趨勢的判斷。同時,自主創新企業、成長型企業的財務報表相對主板公司也有差異,進而要求發行審核具備區別于主板的判斷標準。另外,創業板發審工作中,對公司成長性的判斷非常重要,“這種成長,既有創造價值的成長,也有毀滅價值的成長,從投資價值和企業發展的角度來說,與主板公司有較大差異”。因此,單設創業板發審委,對于創業板和主板市場的健康發展都有意義。
“舉例來說,創業板企業首發募資投向可能用于研發,而研發投入不見得立即產生效益,像這種情況,在主板發行審核中就比較難以通過。”周冰說,創業板發審顯然會因板塊定位的不同,與主板發審存在一定差異。“當然,創業板發審的審核重點,還要看具體的操作性指引。”
左小蕾也認為,單設創業板發審委,對于創業板“從一開始就能走穩”意義重大。單設創業板發審委,是在總結我國主板市場和國際創業板市場經驗教訓基礎上做出的妥善選擇,對于避免歷史上主板市場發行出現的一系列問題,也具有正面意義。
IT、通信專家委員重點考慮
發審委《辦法》修訂過程中,已經明確在創業板發審委中,“適當吸收熟悉行業技術和管理的專家”。有關人士表示,創業板發審委運行初期,IT、通信等行業的專家顯然將受到重點考慮。
對于專家委員難以覆蓋創新型企業所涉及的行業、技術的擔心,黃燕銘表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商業模式而非技術恐對創業板企業未來的盈利情況形成更為實質性的影響,“對于創業板公司來說,要進行盈利預測、要判斷公司價值,關鍵在于其商業模式能否看懂。”對這一問題,由于創業板首發辦法中已經對公司首發前盈利情況提出了硬指標,因此不必過分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