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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就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設立單獨的創業板發審委并強調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獨立性?
答:根據《首次公開發行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創業板主要服務對象是自主創新型企業和其他成長性企業,其在發行條件、信息披露、持續監管方面較之主板存在差異,需要在統一的發審委制度之下,根據不同層次市場的特點設立單獨的發審委,體現審核專業化的要求。因此,對原《發審委辦法》第二條進行修改,設立單獨的創業板發審委。
同時,考慮到創業板審核工作的特殊性,擬對原《發審委辦法》第七條進行修改,通過主板發審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的規定,強調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獨立性,提升專業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