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市規則》在強化保薦機構職責方面有哪些特別要求?
答:一是延長持續督導期。創業板進一步強化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責任,持續督導期相比主板有所延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對于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違規行為,或者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等風險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續督導期結束后,交易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保薦機構繼續延長持續督導期,直至相關問題解決或風險消除。
二是強調現場檢查。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義務等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以保證所發表的獨立意見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