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馬嵐)昨天晚間,深交所公告部署上市公司2009年年報披露工作,要求上市公司在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2009年報,且披露時間不得晚于2010年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09年報的創業板公司,交易所將于2010年5月第一個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復牌。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并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根據深交所有關規定,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09年報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業板公司,交易所將自2010年5月第一個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深交所還要求,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經審計的2009年度財務會計資料的,應于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2009年報。此外,納入“深圳100指數”的上市公司,還應按照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的規定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此外,深交所強調,上市公司在年報披露前預計2009年度凈利潤為負值、凈利潤與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虧為盈但未進行業績預告,或預計2009年度經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或盈利預測差異較大的,應在2010年1月31日前及時披露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預測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