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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鄭軼楠 12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下稱《創業板年報準則》),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內容與格式標準正式確定。與主板公司年報準則相比,創業板年報準則有五大變化,增加了體現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披露要求,強化對風險因素和對公司投資及募集資金使用的披露要求,為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對部分內容進行了簡化和調整,此外還適當調整了體例結構。上述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
《創業板年報準則》共四章70條,包括總則、年度報告正文、年度報告摘要、附則四部分。該準則以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所依據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為基礎,依照體現創業板特色,突出投資者關心的內容;注重與其他相關規則銜接;降低公司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等三項原則,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內容。
與主板公司年報準則相比,一是增加了體現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披露要求,《創業板年報準則》更具創業板特色。不僅強化了對創業板公司包括資產、核心技術人員、專利、獨特經營方式等在內的核心競爭力及其變化的披露要求,還要求公司在成長性的披露上與發行環節銜接,就招股書中未來發展與規劃實施的進度進行說明。該準則在創業板公司研發投入、無形資產變動等方面也有具體要求。
二是強化了對風險因素的披露要求,針對創業板公司經營風險較高的特點,保障投資者全面了解公司情況。與主板相比,要求披露的風險因素增加了單一客戶依賴風險、原材料價格及供應風險、資產質量或資產結構風險、核心技術團隊或關鍵技術人員變動風險等。同時還特別強調創業板企業應進行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風險提示。
三是強化對公司投資及募集資金使用的披露要求。對于市場密切關注的創業板企業募資使用情況,《創業板年報準則》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產生超募資金使用延續到報告期的公司,須在年報中說明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計劃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資金的節余情況。
創業板公司投資的詳細情況也在年報披露內容之列,依照準則要求,創業板公司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最初投資成本、資金來源、報告期內購入或售出情況、公允價值變動情況、風險狀況等都須在年報中進行詳細披露。
四是為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對部分內容進行了簡化和調整,對年度報告披露內容進行了梳理,盡量減少重復披露。對年度報告全文前后重復出現的內容進行修改,對已經在臨時報告中披露的事項進行簡化,適當簡化主營業務的披露,對年度報告全文中與財務報告重復的內容進行了簡化。
五是適當調整體例結構,主板《上市公司年報準則》“董事會報告”部分相對靠后,考慮到體現創業板公司特點和風險的主要內容在董事會報告中,是投資者的關注重點,因此將其提前,放在“財務數據和摘要”部分之后。同時由于該部分包含許多財務數據分析的內容,因此也便于查閱和對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