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超募資金使用計劃 強化風險披露 強化成長性披露
早報訊 昨晚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工作,強化了對風險因素披露要求。
證監會指出,與主板相比,《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準則》主要有四大變化,一方面創業板公司成長性較強,經營機制更為靈活,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化特征更為突出,同時,經營不確定性大,抵御外部風險能力較弱。根據創業板公司的這些特點,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具體為: 強化對公司披露核心競爭能力以及變化的披露要求;增加對公司研發有關情況的披露內容;強化對公司成長性情況的披露,并與發行有關文件相銜接;強化對無形資產情況的披露。
另一方面由于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小,準入門檻較低,抵御外部風險能力較弱,經營不確定性大,因此在《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準則》中強化了對風險因素的披露要求,特別是要求強化退市風險的警示。
此外,《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準則》還強化了對公司投資及募集資金使用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對超募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要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產生的超募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的,要求公司說明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計劃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資金的節余情況。另外,還增加了對上市公司持有金融資產情況的披露要求。
最后,為降低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制訂過程中對年度報告披露內容進行了梳理,盡量減少重復披露。
《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準則》還適當調整了體例結構,考慮到體現創業板公司特點和風險的主要內容在董事會報告中,是投資者的關注重點,因此將其提前,放在“財務數據和摘要”部分之后。同時由于該部分包含許多財務數據分析的內容,因此也便于查閱和對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