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周銳)中國證監會周日晚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工作。
為使創業板年報能幫助投資者更全面準確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把握上市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準則》在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能力、研發情況、無形資產以及公司成長性等方面提出了更具體的披露要求,并相應增加和細化了體現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和投資者關心的內容。
根據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必須在其年度報告中分析說明報告期內公司核心競爭能力方面的重要變化及對公司所產生的影響;披露研發支出總額及其中資本化研發支出額的比重、研發支出占營業收入的比重,以及現有項目進度和目標;陳述無形資產的變化情況及產生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
針對創業板高風險的特點,《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準則》強化了對風險因素的披露要求。
除主板準則所規定的內容外,創業板上市公司還需在年報中對單一客戶依賴風險、原材料價格及供應風險、資產質量或資產結構風險等風險因素以及核心技術團隊或關鍵技術人員變動情況予以披露。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則需在年報中進行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風險提示。
據了解,《準則》還增加了對超募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要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產生的超募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的,需說明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計劃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資金的節余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