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王潔) 昨晚,中國證監會網站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準則》,該《準則》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年報中,增加對上市公司持有金融資產情況的披露要求;增加對超募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要求。
證監會表示,由于創業板公司規模較小,一旦出現問題,將面臨更大風險。因此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對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境內外基金、債券、信托產品、期貨、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資產的最初投資信息進行詳細披露。
而對于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產生的超募資金,其使用延續到報告期的,證監會要求其說明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計劃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資金的節余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