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包興安
深交所副總經理周明16日表示,深交所將重點加強對創業板公司募集資金的監管,強化保薦代表人的督導責任,嚴格退市制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努力將創業板打造成為“誠信之板”、“創新之板”。
周明說,創業板有5個風險:第一是整個經營上存在的風險,創業板的規模比較小,受市場的變化、市場的影響沖擊比較大。第二個風險,在技術上存在風險,雖然創業板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比較強,但有些技術可能產生失敗或者是被別的新技術所替代,甚至出現有些核心的技術人員可能流失等問題。第三個風險,規范運作方面的風險,創業板民營企業比較多,還有一些家族企業,一股獨大的現象比較明顯,所以在規范運作方面比較容易出現風險。第四個風險,在估值上的風險。無論是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在估值定價上有的很難把握,因為創業板有很多的新型的行業,還有很多新的經營模式,估值來講不一定能夠估得很準。第五個風險,股價波動的風險,因為股本小,股價容易被操縱,容易引起炒作。
周明表示,因為已發行的28家創業板公司是計劃募集資金70.78億元,實際募集資金154.78億元,就是說實際募集資金超出了計劃募集資金的1.19倍。所以對于募集資金的使用問題尤其是超額募集資金的使用問題,我們規定了創業板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工作,并嚴格遵守募集資金專戶的存儲制度,對于變更募集資金的投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和節余募集資金用于其他的用途事項,嚴格履行相關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的義務。
周明表示,確實創業板家族企業比較多,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有可能會導致公司內部決策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影響,為了防范因一股獨大引起的董事會決策流于形式,重大事項全由董事長一人做主的風險,強化了董事會的決策審批,強調集體決策審批或聯簽制度,要求《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具體的職權應當由董事會集體行使,不得授權他人行使,對董事會的章程加以剝奪或變更,董事會章程規定的董事會其他職權,對于涉及重大業務和事項的,也要求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是聯簽制度。不得授權單個或幾個董事單獨決策。
周明還指出,針對創業板公司的特點和面臨的風險,深交所將借鑒中小板監管的成功經驗。首先要堅持“從嚴監管”的理念不動搖;其次要堅持“監管創新”,針對創業板運行的實際情況不斷地去完善制度、推進創新。
周明說,要強化市場約束機制作用的發揮,整個創業板的監管要充分發揮保薦機構的督導作用、發揮中介機構包括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來共同把創業板公司監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