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證監會3日發布《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和《首次公開發行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創業板啟動工作又進一步。這兩份充分突出創業板特色的操作性“模板”,既是對創業板公司申報文件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也體現出監管部門對創業板的監管理念,那就是提升創業板信息披露水準,強化申報和披露各方責任,更好克服創業企業天然的信息不對稱,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和市場公平。
創業板在我國是全新市場,創業企業有不同于主板公司的諸多特點,兩者市場定位側重不同,在發行人條件和投資者適當性方面規定了不同的“準入”門檻。對創業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既充分借鑒了主板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在內容、框架和格式上與主板盡量保持統一,同時,又盡量突出創業板特色,適應創業企業的特點,以體現保護創業板投資者和維護市場公信力的宗旨。
如果說主板企業代表中國經濟的實力,創業企業就代表中國經濟的活力,代表中國經濟的明天。監管部門大力支持創新成長性創業企業的發展,利用資本市場為創業企業提供科學、有效的服務,例如,“募集資金運用”方面,在防止挪用、亂用的前提下,對資金具體運用不做過多限制,體現靈活性,不僅可以擴大現有產品的產能,也可以用于開發生產新產品;既可以用于增加固定資產投資,也能用于提升服務能力、拓展市場營銷、擴充人力資源等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支出;不僅可以用于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也可以用于向其他企業增資或收購其他企業股份;既可以用于償還債務,也可以用于補充運營資金。(下轉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