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X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格式和報送方式,根據《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準則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附錄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據審核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發行人、保薦人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對發行人不適用,可不提供,但應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條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確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相關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存在指使發行人違反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發行人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條 保薦人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出具專項意見,并作為發行保薦書的附件。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六條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第七條 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在提交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的份數補報申請文件。
發行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的原件的,應由發行人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八條 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發行人律師鑒證的文件,發行人律師應在該文件首頁注明“以下第XX頁至第XX頁與原件一致”,并簽名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并在第XX頁至第XX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九條 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提供補充材料。保薦人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十條 申請文件應采用幅面為209毫米×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標準A4紙張規格),雙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
第十一條 申請文件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字樣。
第十二條 申請文件的扉頁應標明發行人董事會秘書、保薦人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電話、傳真及其他方便的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申請文件章與章之間、節與節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
申請文件中的頁碼應與目錄中標識的頁碼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頁碼標注為4-1-1,4-1-2,4-1-3,……4-1-n。
第十四條 發行人在每次報送書面申請文件的同時,應報送一份相應的標準電子文件(標準.doc或.rtf格式文件)。
發行結束后,發行人應將招股說明書的電子文件及歷次報送的電子文件匯總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未按本準則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目錄》
附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 招股說明書與發行公告
1-1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1-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招股說明書的確認意見
1-3 發行公告(發行前提供)
第二章 發行人關于本次發行的申請及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于本次發行的申請報告
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
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
第三章 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文件
3-1 保薦人關于本次發行的文件
3-1-1 發行保薦書(附:發行人成長性專項意見)
3-1-2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
3-2 會計師關于本次發行的文件
3-2-1 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3-2-2 盈利預測報告及審核報告
3-2-3 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3-2-4 經注冊會計師核驗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3-3 發行人律師關于本次發行的文件
3-3-1 法律意見書
3-3-2 律師工作報告
第四章 發行人的設立文件
4-1 發行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2 發起人協議
4-3 發起人或主要股東的營業執照或有關身份證明文件
4-4 發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4-5 發行人關于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確認意見
4-6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及商務部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
第五章 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
5-1 發行人關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納稅情況的說明
5-1-1 發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5-1-2 有關發行人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證明文件
5-1-3 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說明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意見
5-1-4 主管稅收征管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發行人納稅情況的證明
5-2 成立不滿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報送的財務資料
5-2-1 最近三年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財務報表
5-2-2 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
5-2-3 注冊會計師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
5-3 成立已滿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報送的財務資料
5-3-1 最近三年原始財務報表
5-3-2 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
5-3-3 注冊會計師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
5-4 發行人設立時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資產評估報告(含土地評估報告)
5-5 發行人的歷次驗資報告
5-6 發行人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 關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6-1-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6-1-2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
6-1-3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6-2 產權和特許經營權證書
6-2-1 發行人擁有或使用的商標、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采礦權等產權證書清單(需列明證書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稱、證書號碼、權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種他項權利等內容,并由發行人律師對全部產權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鑒證意見)
6-2-2 特許經營權證書
6-3 有關消除或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以及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出具的相關承諾
6-4 發行人生產經營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文件(重污染行業的發行人需提供符合國家環保部門規定的證明文件)
6-5 重要合同
6-5-1 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協議
6-5-2 重大關聯交易協議
6-5-3 重組協議
6-5-4 其他重要商務合同
6-6 保薦協議和承銷協議
6-7 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6-8 發行人律師關于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的鑒證意見
6-9 特定行業(或企業)的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