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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通知
中證協發[2009]112號
各證券公司:
為促進創業板市場規范發展,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理性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根據《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我會制定了《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稱《必備條款》)。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必備條款》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提出了總體性要求。各證券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必備條款》的規定,制訂創業板市場風險揭示書文本。
二、《必備條款》并非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證券公司在制訂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文本時,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對《必備條款》的內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補充,但增補內容不得與《必備條款》已規定的內容相抵觸。
三、我會將密切跟蹤《必備條款》的施行情況,并將對落實情況適時組織檢查。
附件:《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新浪財經注:此為WORD格式文件)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