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簡俊東
6月9日,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分別發布《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暫行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實施辦法”)。6月10日下午,深交所就此組織了針對上述相關規則的征求意見座談會。
獲邀參與這次座談會的,除了券商經紀業務部人士、研究所人員以及私募等機構外,數位普通的投資者也成為被邀請的對象。
“實施辦法”雖然表面上看是設定創業板的投資者進入門檻,但是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對會員的如何開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實際上是將篩選投資者的主要工作交由券商去把關,因此,是否會增加券商營業部人員的工作壓力以及具體操作細節成為來自券商經紀業務部門人士最為關心的話題。
對此,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在會議上表示,“實施辦法中的十八條是原則性的條文,未來交易所還會出臺具體的操作指引!
爭議投資者進入門檻
市場一直傳言創業板會為投資者設定進入門檻,一個流傳最廣的說法是以資金量的大小作為限制條件,但最終出臺的結果卻是“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對于為何沒有采用資金量作為進入門檻的標準,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也進行了解釋,“我們是從公平對待投資者這一角度考慮的!
上述負責人表示,“創業板上市公司雖然風險比較大,但是也有很高的成長性,投資者有權分享高成長的機會。我們充分尊重投資者投資創業板的權利,所以設定了兩年交易經驗這個門檻!
但是把具備兩年投資經歷作為區分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分界點是否合理,還存在爭議。
國信證券研究所專家何誠穎認為,這一時間規定值得商榷,“我覺得進入創業板的投資者,投資經驗非常重要。但是如果將兩年作為衡量標準,那么就有兩個問題,第一,怎么樣識別交易賬戶本身兩年來的確是投資者本人親自操作的;第二,即使具備兩年以上交易經驗,也不意味著投資者有足夠的專業能力!
但是,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卻認為,以兩年作為是否具備足夠的經驗是適度的,大盤從2007年的6114點跌到2008年的1664點,73%跌幅不是每年都有,經過73%的跌幅,可以說風險教育已經非常充分,兩年是適度的,太長也不行。
李大霄認為,“關鍵在于,券商要對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要有一個充分的把握和調研,符合條件的才給予投資者進入創業板的資格! 李大霄建議。
營業部壓力如何化解?
對于“實施辦法”的要求,券商營業部會否流于形式成為關注的焦點。
“我感覺,(實施辦法)審核方面、現場開戶等等對券商要求比以前高了。”何誠穎在會上表示。
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客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
華泰證券零售客戶服務總部運營管理經理高紫云在會上也表示實施辦法是具備操作性的,但是會給一線員工帶來一些壓力,“如果創業板的工作啟動以后,我們做過一個測算,假設我們在兩個月內需要與首批100萬具備條件的客戶與客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按照我們83個營業部計算,每個營業部平均每天需要接待200個客戶。”
除了考慮到對營業部造成的壓力外,一些操作細節可能存在的障礙也是與會人士所關心的。
有與會人士提出,“有些客戶以前是在別的券商很久了,后來轉到我們這里了,但是轉過來的時間還不到兩年,那么我們就需要有一個便捷的通道,能夠查詢到這個客戶此前的信息,從而確定投資者是否具備資格!
對此,深交所人士表示,到合適的時候,會為投資者和券商都開通便捷的通道,以便于查詢是否符合要求。
此外,也有與會人士對于“實施辦法”的第七條感到困惑。有券商人士就提出,“針對沒有具備兩年投資經驗的投資者,還有一些細節比較模糊,對于這一群體,是不是說只要他按照要求完成了,就可以開通交易,還是券商可以根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有權力拒絕他。”
對此,深交所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對于不具備條件的客戶,不能簡單拒之門外,按照規定,只要他自己了解創業板市場風險,愿意承擔創業板市場風險,簽署了風險揭示書,五天后也可以開通。證券營業部不應該簡單拒絕,而是引導、教育。除非經過營業部的了解,投資者出現有第八條的情況!
“實施辦法”的第八條規定“客戶不配合會員適當性管理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會員可以拒絕為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