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網6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8日表示,目前初步構建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系主要包括《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等三方面。
一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暫行規定》。主要內容是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原則要求,同時授權自律機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二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是具體明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以及監管要求等。
三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證券公司在其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標準文本中必須包括《必備條款》所列示的條款,同時證券公司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增加其他有關內容。(全景網/陸澤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