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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王欣)中國證監會昨天正式發布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兩個辦法將于6月14日實施。這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積極穩妥推進我國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創業板相關配套制度,建立適應創業板特點的保薦制度和發審委制度。
創業板持續督導時間延長一年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此前發布兩個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時曾表示,創業板企業較之主板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規模小、成長性強、業務模式新、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為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降低市場風險,需要建立適應創業板特點的保薦制度和發審委制度。
從昨天發布的修改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中可以看到,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同時增加了第二款,將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相應持續督導時間則分別定為3年和2年。
增加的第三款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保薦《辦法》修訂方面,有意見提出:建議不延長保薦機構對創業板公司的督導期。但證監會研究認為,由于創業板公司規模相對較小,經營穩定性相對較低,適當延長督導期有利于積極穩妥推出創業板,故未予采納。
上市當年虧損追究保薦人責任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人介紹,征求意見期間,還有意見提出:豁免創業板公司IPO當年即虧損的保薦人責任。證監會經研究認為,盡管創業板公司經營不穩定,但如果公司上市當年就虧損,對市場影響極壞,因此不能放松對保薦的責任追究。
針對業界普遍關注的“放開保薦代表人簽單數量限制”問題,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在保薦制度相關安排予以進一步研究,聽取保薦機構意見,共同作出安排!翱傮w的方向是相對于主板規定進一步放開的!
另外,昨天公布的保薦辦法還對第七十二條第(二)項進行了修改,為:“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創業板發審委比主板多10人
昨天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主要對3條進行了修改。最主要的變化包括:
將第二條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并購重組委)。”其中, 并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規定。
從第六條的修改中可以看到,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其中,“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
可以看到,創業板發審委委員人數較主板多出10人,而且增加的均是證監會以外的人員。
同時,第七條增加了第二款:“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