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收集到的意見將在后續的發審委組建方案以及保薦機構相關安排當中予以體現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朱寶琛
中國證監會14日正式發布修改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并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兩個辦法與之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沒有做太大修改,延長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實行保薦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跟蹤報告制度、設立單獨的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適當增加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人數,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等條款均沒有改動。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正式公布的修改內容與征求意見稿沒有變化,所收集到的意見會在后續的發審委組建方案以及保薦機構的相關安排當中予以體現。
修改后的保薦辦法要求,首次公開發行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時間都比主板要長一年。
同時,在創業板企業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相關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此外,發審委辦法明確了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據上述部門負責人介紹,關于發審委所征求到的意見,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考慮行業專家委員的覆蓋范圍,行業專家要擴大比例;二是完善對于發行委員會委員的選拔方式;三是建議盡量避免有關委員過分的集中于某一個機構或者公司,減少所謂的壟斷或者尋租的行為發生;四是重視審查律師個人從業經歷,以確保律師事務所工作真實性、客觀性;五是鑒于行業專家的數量有限,監管難度較大,是否能適當減少行業專家委員的數量,增加保薦機構委員的人數。
“證監會對上述意見進行了充分研究,由于這些意見并不屬于發審委《辦法》調整的層面,所以擬在正在研究制定的關于創業板發審委的組建方案中予以考慮和采納。” 對于35個人如何分配,該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正在做發審委專家委員會的組建方案”,該方案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充分借鑒主板的經驗和突出創業板特點,“證監會將組織相關力量專門推動此事。”
該負責人說,創業板的發審委組建工作,將從辦法發布之日后,開始著手來做,而具體方案的有些環節會向社會開放,如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履行社會公示的一些安排等,“對這些候選人的公示,會采取外部的公示和內部的公示雙管齊下的辦法,因為這個機制在主板市場相對比較成熟。”
關于保薦《辦法》的修改,征求到的意見主要包括:一是建議不延長保薦機構對創業板公司的督導期,二是建議豁免創業板公司IPO當年即虧損的保薦人責任,三是建議放開保薦代表人簽單數量限制。
對于上述三點建議,該負責人說,證監會研究認為,由于創業板公司規模相對較小,經營穩定性相對較低,適當延長督導期有利于積極穩妥推出創業板,故未予采納;盡管創業板公司經營不穩定,但如果公司上市當年就虧損,對市場影響極壞,因此不能放松對保薦的責任追究。此外,下一步證監會將在保薦制度相關安排予以進一步研究,聽取保薦機構意見,共同做出安排。“總體的方向是相對于主板規定進一步放開的。”
此外,該負責人還表示創業板將遵循“積極穩妥推進”的總體思路,而對于合格投資者的準入的規定,則是“更趨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