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5月8日,深交所發布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創業板對于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提出了更具針對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披露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同時降低披露成本,具體包括:
一是為促進創業板上市公司及時披露年度業績信息,避免業績泄漏,規定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披露相關會計期間的業績快報。
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后一個月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真實、準確地介紹公司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情況。
三是臨時公告實行實時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三十分后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等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并在上午開市前或者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
四是為降低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兼顧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閱讀習慣,并滿足實時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摘要需要在證監會指定報刊披露,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全文則需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及公司網站上披露。
五是根據創業板公司平均規模較小的特點,合理確定了需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的重大事項(包括一般交易和關聯交易)及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事項的觸發指標值。
六是對“提供財務資助”、“委托理財”等事項的披露要求更加充分,只要十二個月內累計發生金額達到100萬元,就需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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