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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業稅收迷局 期待國家快出優惠政策

  ⊙本報記者 岳敬飛

  許多創投機構管理人在募集資金的時候,出資人都會問他們這樣一個問題:我們這個創投基金,是采用公司制還是有限合伙制?兩種模式在稅收優惠上有何差別?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僅是出資人關心,管理人更關心。但是,針對中國創投業的稅收政策,似乎籠罩著一層濃濃的迷霧,鮮有參與者能看透。

  創業板即將推出的消息,讓浙江民營企業家周總很興奮。多年的實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經歷帶給他一種直覺:這是一個不容錯過的好機會。

  周總的企業主營房地產,在全國多個省會城市開發過總量達百萬平方米級別的中高檔樓盤。幾年前,他曾經購入一些上市公司法人股,在股權分置改革后,獲得了數倍收益。同時,他還投資過朋友介紹的擬上市公司股權,該公司上市后,他的賬面盈利一度超過10倍。

  “我覺得做股權投資很有意思。去年年初,我就在和幾家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商談這個事情,我準備先拿出1億元資金委托專業機構做創投,并且逐漸使創投成為我的又一主營業務。”周總告訴記者,“但是,后來這個事情進展比較慢,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去年大盤不斷向下調整,IPO暫停,讓我看不到投資退出的通道,即使能上市退出,好像收益也一般;二是房地產市場的銷售也越來越艱難,我的底氣不足,所以最后決定暫緩這方面的考慮。”

  “但現在局面似乎又發生了變化。首先是最近兩個月賣掉了一些房子,更為重要的是創業板開啟后,未來數年內,中國將會有超過一千家中小企業上市,這些企業將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主力,非常值得投資。”周總說。

  于是,周總開始再一次認真考慮創投投資,“4月份,我又接觸了幾家創投管理機構。這時,我發現了一個很奇怪的現象:沒有一個人能明確告訴我究竟應該怎樣交稅。比如,我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做創投,我知道可以采用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但是,究竟應該如何交稅?在交稅的環節中具體能享受到哪些優惠?每個人告訴我的答案似乎都不同,而且沒人能給我提供一份詳細的包含納稅優惠在內的納稅流程圖。”

  周總透露,他還問了稅務部門的朋友,也沒人能明確告訴他答案。“創投本來是高風險的投資,我即使拿出錢來做創投,也很難做出一個相對準確的投資收益預測,這不符合我做投資的習慣。”周總對此很無奈。

  那么,創投機構如何納稅?真的像周總所講述的那樣撲朔迷離嗎?

  有哪些創投稅收政策法規

  目前,針對創投業的最詳盡的稅收政策是2007年2月7日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7] 31號,下簡稱“31號文”), 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31號文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一系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31號文第三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而118號文對涉及企業股權投資所得、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企業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所得稅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此后,國家稅務總局還發布了一則《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該補充通知對“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如何納稅”等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2007年3月16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獲得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值得注意的是,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故合伙制創投企業不能享受此法所規定的優惠。

  2007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獲得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上述規定,即目前全國人大、國務院,以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所制定的涉及創業投資稅收問題的法律法規。乍一看,這些規定明確、清楚,那么,周總的困惑是如何產生的呢?

  31號文只在少數省市實施

  31號文雖然早在2007年2月7日就已頒布,并上溯至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但時至今日,卻只是在少數省市得到了實施。多家創投機構的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幾乎沒有聽說哪家公司制創投機構真正享受到31號文所規定的稅收優惠。

  在2009年4月舉辦的“2009中華創投家論壇暨創投政策解讀會”上,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慣例,在《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以前出臺的各類稅收政策,包括創投企業稅收政策都要停止執行。所以,絕大多數省市區的稅務部門都在等待國家稅務部門重新明確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這也是31號文只在少數省市得到實施的主要原因。

  在這次會議中,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亦發言稱,將盡快出臺新的促進創投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并將盡量提高政策實施的操作性;之所以將創投稅收優惠政策寫進《企業所得稅法》,是為了向市場發出一個強烈信號:中國已經將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下一步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完善;但是,稅收優惠政策的完善必須以中國現行稅制和法律框架為基礎,不能盲目照搬國外。

  按照財政部稅政司的這位負責人的發言,對于創投稅收優惠政策,下一步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完善。

  合伙制創投稅收政策無優惠

  事實上,合伙制作為國際通行的創投業主流模式,在中國新的《合伙企業法》實施后,正在成為中國創投業的重要選擇。

  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的調研顯示,有限合伙制模式的創投機構近幾年比例逐年增加,從2004年的2%增加到2008年的24.58%,正逐漸成為風險投資機構組織形式的主流。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合伙制創投企業不能享受此法所規定的優惠。如果真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原則來完善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將合伙企業排除在外,則意味著合伙制創投將繼續無稅收優惠可言。這等于限制了中國本土創投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僅與修改《合伙企業法》鼓勵創投的立法精神有沖突,而且對中國本土創投業的發展尤為不利。

  目前聲名卓著的由中國本土創投人士管理的弘毅投資,實際上是一家外資創投公司。弘毅投資總裁趙令歡說,剛設立弘毅時,國內沒有法律能讓他注冊同等有效的合伙制創投管理機構,也沒有法律能讓他去組織同樣高效的合伙制基金,因此,他被迫將弘毅的創投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注冊在海外,“選擇兩頭在外,實屬無奈。 ”

  他認為,若以公司制設立弘毅,其效率無法和有限合伙制相比。同時,在海外注冊的有限合伙制GP(“普通合伙人”,創投基金的管理者)沒有稅負。“還沒開始競爭,效率已經見高下了。”趙令歡說,這不光是對管理人而言,對LP(“有限合伙人”,即創投基金的出資人)亦然,稅收影響回報率。

  “基金組織的有效形式,我認為GP/LP模式(即有限合伙制)是有一定道理的。”厚樸投資董事長方風雷說,國際上大部分PE基金采取這種模式,最關鍵的原因是解決了“激勵問題”。

  159號文加重合伙制創投稅負

  事實上,對于合伙制創投,不僅沒有稅收優惠,反而存在稅負加重的情形。

  新的《合伙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2008年12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簡稱“159號文”),對合伙制創投企業繳納稅收作出了明確規定。

  某大型創投基金管理人認為,159號文被業內人士廣泛理解為重在防范合伙企業避稅偷稅,因此,它不僅沒有對PE提出新的稅收優惠,相反,在一些問題上更加重了PE的稅負:

  首先,對于個人合伙人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業內一般認為,這種稅率將高達35%,無論對LP還是GP都非常高。

  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發布的《2008年中國風險投資行業調研報告》顯示,去年中國風險投資市場上新募集的資金規模再度創下新高,達1019億元;而在本土機構的新募集資本當中,個人的風險資本比例創下了歷史新高,占比高達34.72%,遠遠超過2007年的14.82%;金融機構以32.09%的比例緊隨其后;而政府資本由2007年的34.57%下降到2008年的14.60%;企業資本所占的比例為18.56%,明顯低于2007年的36.37%。由此可見,為促進創投業的發展,尤其是中國本土創投業的發展,針對個人合伙人的稅收,不應采取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一刀切”。

  其次,通知明確了“先分后稅”的原則,但規定“經營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也就是說,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哪怕是留成沒有進行分配都需要繳稅,這將嚴重影響PE利用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

  再次,通知稱,“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這意味著,合伙企業盈利必須交稅,但如果虧損卻不知道如何彌補或抵扣。

  最后,對于各種收益,這一通知則沒有明確規定,如:從被投資企業分回到合伙企業的股息再分配給各合伙人時,是否仍為股息收入?能否免稅?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股權轉讓所得,是資本利得還是經營所得?這些項目的性質確定也將影響到合伙人的稅負。

  地方政府大派稅收優惠

  與國家層面的公司制創投優惠難落實、合伙制創投無優惠的現狀相比,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地在內的地方政府,卻紛紛出臺了各自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8年,上海市金融辦、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企業應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5%~35%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所得稅法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同時,上海市副市長屠光紹表示,此次出臺的規定,只是一個初步的方案,目的是先把股權投資企業吸引到上海,而有關稅收以及其他方面措施將在實踐中進一步改進。

  2008年年底出臺的《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則進一步突破了上海市的優惠界限,制定了針對股權投資機構高管和骨干的稅收激勵方法。

  浦東新區對于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在內的高管,按照其當年個人所得稅的40%給予補貼,擔任投資經理或項目經理職位的骨干人員,也可按照其當年個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財力的20%給予補貼。為了將資金引向浦東新區的重點產業,《辦法》還規定,投資于新區公布的鼓勵投資產業目錄下的企業或新區鼓勵發展的其他新興產業項目,所獲投資收益形成的新區地方財力,按50%標準給予獎勵。

  2009年1月19日,北京市金融辦、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以及工商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意見》),為PE在北京的發展制定了系統性的優惠政策。

  在該《意見》中,稅收優惠政策占了最大的篇幅,是其中最大的亮點。《意見》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于合伙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利潤分配和股權轉讓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制管理企業,自獲利年度,所得稅區縣所得部分按照兩免三減半,即前兩年按照其所繳企業所得稅時全額獎勵,后三年減半獎勵。該《意見》明確了以各種法律形式在京注冊的私募基金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

  其實,早在2008年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已發布《關于促進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提出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金融中心城市的戰略目標,為包括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金融機構廓清了諸多優惠框架。

  海外稅收優惠的啟示

  東方富海董事長陳瑋認為,從世界范圍內的經驗看,扶持政策是推動創投業發展的杠桿,而稅收優惠作為其中的核心,是影響大、效率高、效果明顯且不會扭曲PE治理結構的政策。

  以美國為例,在上世紀50年代風險資本起步后,其資本利得稅率在1968年曾經從25%提高到49%,導致全國風險投資額從1969年初的1.71億美元萎縮至1975年的0.01億美元。1978年,美國將資本利得稅率降至28%,1981年進一步降至20%,結果當年的風險投資額比上年幾乎增長了一倍;到1986年,美國VC資本額達241億美元,是稅制改革前一年的10倍。由此可見稅收政策對風險資本發展的影響。

  近年,美國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州政府出臺了比聯邦政府更有力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推動本地PE迅速發展。上世紀90年代初,加拿大、韓國、中國臺灣等創業投資幾乎為空白的地區,也有意識地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當地PE的快速成長。

  來自天津市創業投資協會的一份調研報告稱,我國臺灣地區為達到發展科技事業的目的,以獎勵與管理并行的方式推動創業投資,兩個主要工具之一就包括稅收減免。

  首先,在稅收減免方面,臺灣地區在《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之外,每年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出臺《創業投資事業適用標準》,對70%以上投資于《適用標準》的創業投資基金予以稅收減免。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東持股達2年以上者,可按投資金額的20%抵減所得稅。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可在以后4個年度內抵減,且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公司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比例為限。

  另外,創業投資機構以未分配盈余轉增資,其股東因而取得的股票免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機構投資于創業投資機構的,其投資收益的80%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所得額課稅。

  期待國家快出優惠政策

  黑石集團大中華區主席梁錦松認為,在美國PE占GDP的5%,在歐元區是2%,現在在中國內地僅為0.6%,所以中國內地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厚樸資本董事長方風雷表示,“對于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而言,PE可以起到很好的補充作用。”多年的發展證明,商業銀行和證券市場都存在著一定的缺陷,而PE則可以提供一種新的途徑,幫助企業融資和發展。

  鼎暉投資董事長吳尚志坦言,稅務問題不僅是中國PE業,也是國際PE業所共同面臨的難題。“PE要上多少稅?如果從稅來講,應該優惠鼓勵創新,鼓勵長期投資。這個稅應該是多少呢?有待于探討,至少要明確。要不然,投資人把錢給你,將來賺多少錢交多少稅都不清楚。如果不清楚,融資規模就不會很大。”

  目前,中國本土的創業投資機構,采取公司制的,幾乎沒有一家享受到稅收優惠;采取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的,根本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可以享受。這一問題存在的時日已久,非常不利于中國本土創投企業的成長。業內人士呼吁,國家可在更高的層面上,運用智慧協調各部門,使得該問題能夠盡快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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