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發行門檻不變,仍為兩套標準
相關配套工作完成后再受理首發申請
發審權屬于證監會
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北京報道
中國證監會今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經過十年籌備的創業板終于啟航了。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在一系列準備工作完成后,證監會將根據《暫行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而《暫行辦法》的正式施行日是5月1日。
《暫行辦法》共六章58條,與2008年3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增加了2條,修改了5條。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增加“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此外為強化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增加對創業板公司退市約束的原則性規定,在“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章節中,規定了有關退市風險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關退市規則的要求。同時,《暫行辦法》明確了創業板的股票發行審核及監管體制,規定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北局鴱膰酪髣摌I板發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則,《暫行辦法》分別在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增加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
對于發行條件,《暫行辦法》維持了征求意見稿中有關持續增長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即: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同時,規定了發行人不得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若干種情形。
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將適時頒布一系列配套規則,包括:《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還將頒布《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相關業務規則。
考慮到創業企業規模小、風險大、創新特點強,在發行審核委員會設置上,證監會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在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初審的基礎上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發言人說,《暫行辦法》發布后,證監會和交易所還將陸續頒布與《暫行辦法》相配套的規則、指引,組建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適時發布上市規則、交易特別規定等其他相關規則,并對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進行培訓,以及通過各種方式向企業和投資者介紹創業板特點和相關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創業板投資風險。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證監會將根據《暫行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
相關鏈接: 什么是創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