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趙碧君
自寶德股份招股說明書預披露以來,相關媒體對寶德股份2009年3月份股份公司設立之前所進行的一次股權轉讓新增的個別股東提出了相應的猜疑,由于當時身處靜默期,相關機構對該事件一直保持緘默,值此寶德股份發行之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對此作了充分的說明。
上述中介機構認為,對于“趙紫彤”股東身份的問題,應該從以下幾點來分析:一是從趙紫彤的主體身份來看,雖然其為在校大學生,但其已年滿18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法律并未規定在校大學生并不能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二是很多媒體對趙紫彤資金來源問題所提出的質疑,根據其本人以及其父母的說法,其資金主要源自于其父母提供,我們保薦機構和律師也對其父母的支付能力進行適當的核查,確認其具有相應的支付能力;三是從此次股權轉讓的內容看,該等股權轉讓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易,并不涉及國有資產之間的交易和利益輸送,無論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上述行為均系其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等股權轉讓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事實上,早在趙紫彤股東身份受到媒體關注之前,從中介機構進場開始,就對上述股權轉讓進行了相應的核查。對于此次股權轉讓的價格,在實際控制人在考慮進行股權轉讓時(2008年底),創業板上市的相關政策并未頒布。公司當時的條件與成為一家上市公司還有一定的距離,因此,在考慮定價時主要以凈資產作為依據并適當溢價,對此,中介機構認為這符合公司當時的實際情況。
對于相關受讓人的股東身份,中介機構也進行了相應的核查,對于趙紫彤,在關注其本人的同時,我們對其父母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最終確認上述受讓人及其家人均不屬于法律、法規所禁止擔任發行人股東的范疇。
對于股權轉讓背后是否存在協議、委托、信托或其他方式代其他單位或個人持有的情形,上述中介機構表示,一方面要求轉讓相關當事人出具承諾函,確認其不存在上述行為,同時,也根據其他一些相關的證據加深自己的判斷,比如股權轉讓的時機、公司最初決定將所有股東鎖定期設立為五年等情況,合理推斷公司進行上述安排的動機并不明顯,因此,中介機構采信了該種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