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證券 > 聚集2010年新股改革 > 正文
黃湘源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市場化,最終是用注冊制取代審核制。在這之前,創業板應該可以先行一步。
二、超募尤其大比例超募是對招股意向的重大變更,必須推翻重來。假如可以招股說明書說一套,一超募對募資用途打個補丁就變成了另一套,那么,不要說現在的發行審核和公示都變得沒有意義,就是《公司法》《證券法》也都將沒有什么嚴肅性可言。
三、發行人招股意向形成對發行定價的約束。根據招股說明書所申報募集資金用途所需要的資金數額和發行股票數量反推,可以直觀地衡量出價結果是否合理,是使發行價格具有可控性的最簡單的約束條件。
四、發行人和承銷券商協商定價,是《證券法》明確規定的定價制度。詢價只是其中的一個價格聽證過程,不能用詢價制代替協商定價制,更不能用競價的方式哄抬發行價。
五、作價方案的基本依據,根據《公司法》的說法是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詢價的取值標準也應是參與該次詢價的相應機構所作估值的平均中軸水平,決不能取他們為了獲得配售資格而投機報價的上限。
六、加強對保薦人和承銷券商的市場監督,高度重視敬業精神的提倡,對于弄虛作假的、為了多賺中介承銷費用而操縱和哄抬發行價的,要停止他們的保薦承銷資格,并嚴肅處理。對超額募集的那部分資金,承銷券商不得提取承銷費用。
七、一定要取消機構在新股公開發行中的配售特權,切斷發行人、券商和機構之間賴以進行赤裸裸的利益輸送和利益交換的罪惡管道。即使是為了滿足發行的需要,事情也得順過來而不是倒過來做。那就是先在網上公開發售,在認購不足的情況下,承銷商能包銷的包銷,包銷不了的才拿出來配售。
八、完善發行定價的市場約束機制,并不排斥監管部門的“窗口指導”。“窗口指導”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制定一刀切的市盈率標準,但是,對大比例超募說“不”,是維護《公司法》《證券法》的嚴肅性和新股發行正常的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的需要,師出有名,不能輕言退出。
九、必須堅決糾正用放縱一級市場高市盈率發行來逼使二級市場破發的做法。把投資者當成的假想敵,不僅是市場監管上嚴重的方向性錯誤,對于新股發行改革來說,也是自亂陣腳,自毀長城。
十、存量發行,值得一試。存量發行不僅可以為“一股獨大”的國有股提供退出的通道,也是改變目前市場流通性不足的有效方式。不過,推出存量發行,應當充分考慮市場的承受力,防止存量股份的過度套現沖擊市場,影響市場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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