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股票上市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2年修訂本)同時廢止。
為做好新舊《股票上市規則》的銜接工作,根據新《股票上市規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每股凈資產低于面值但為正數的ST公司,暫不能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特別處理。該類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報告時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規則》13.2.1條和13.3.1條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關于撤銷特別處理的書面申請。對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特別處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將撤銷相關特別處理。
二、上市公司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簽署《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報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現任董事會秘書尚未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資格證書》的,應當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參加本所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班并取得《董事會秘書培訓資格證書》。否則,本所將建議公司更換董事會秘書。
四、對于2004年發生的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自愿選擇是否執行新《股票上市規則》10.2.10條的規定。
特此發布并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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