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注“最終解釋權”不能免除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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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8日 04:09 新聞晨報 | |||||||||
特約記者 曹麗輝 近年來,由于商家不兌現促銷內容,小則導致現場失控,大則引發嚴重的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沖突,甚至有消費者因此受到人身損害。廣大消費者對商家在促銷過程中故意對消費者隱瞞真實信息或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情況極為不滿,受損害消費者群體主張權利的事件已開始出現。中國消費者協會昨天發布警示,提醒廣大經營者切莫認為標注了“最
由促銷內容不兌現引發的問題應當引起商家的足夠重視,中國消費者協會為此提醒廣大經營者:促銷等經營活動要符合法律規定,促銷過程中要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基本權利;促銷公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內容要客觀,不要故意隱瞞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更不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按照法律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無效;經營者有關“最終解釋權”屬于自己的規定,并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責任,經營者切莫認為標注了“最終解釋權”就可以高枕無憂;經營者在促銷過程中,要充分考慮促銷所帶來的客流量劇增、自由活動空間變小等諸多條件的變化,為避免現場失控,經營者應制定促銷活動的應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