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秦煒 王飛
莊家受嚴懲
我國股市多年來一直是所謂“莊家”的天下,而最著名的莊股無疑是億安科技。這不僅因為億安科技從區區幾元錢被莊家炒到了126元,漲幅大得驚人,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過分猖獗露骨,該股的4個聯手莊家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因違規操縱股票價格,于4月25日受到中國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4.49億元、并罰款4.49億元的空前嚴懲。
不但如此,億安科技股票在摸高126元后大“跳水”,一直跌至22.30元才止住,導致大量投資者蒙受慘重損失。5月中旬,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就此發出《關于向億安科技股東征集委托擬依法要求民事賠償的公告》,表示愿代受害股東向四公司討還公道。至征集委托的最后一天即6月12日,向該所提交委托者逾300人,包括來自機構的委托。
目前,由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特別組建的律師團正在進行起訴前的必要準備。記者帶著眾多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首席律師郭鋒博士。
法院必受理
記者:投資者受莊家、上市公司等不法侵害而導致損失的情況,在股市中時有發生,為此提出索賠要求者也不乏其人,如以前紅光實業的中小股東,但他們的訴訟請求卻被法院裁決不予受理。郭博士,這次中倫金通代億安科技股東提起訴訟,您估計法院會拒絕受理嗎?
郭鋒:四公司的行為直接觸犯了《證券法》有關條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監會也為此作出了裁定,我們想不出法院拒絕受理的理由,除非它能夠將證監會對本次事件的定性首先推翻。
記者:在5月31日召開的億安科技2000年度股東大會上,有股東提出質詢:《證券法》第42條規定,持有一家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將所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那公司董事會為何不依法追索?您怎么看?
郭鋒:這涉及到法律的“歸入權”問題,其適用條件是發生這一行為者必須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股東。比如二級市場收購事件中的舉牌方,在持有一家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如果于6個月內將股票賣出,公司董事會就應收回該股東短線交易所得收益。但在本事件中,四公司雖然持有億安科技股票份額的85%,卻從未按規定發布過舉牌公告,所以它們不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股東,“歸入權”在此不適用,只能被認定為違法操縱股價,并據此加以追究。
方案正擬訂
記者:有意見認為,在莊家操縱股價期間,億安科技公司多次發布虛假信息,同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也應受到起訴,律師團對此持何態度?
郭鋒:這一點我們正在考慮,關鍵是要看委托我們的億安科技股東的主流意見。除了億安科技外,市場發生股價操縱行為,有關的證券經營機構也難辭其咎,因此,即使我們開始時只起訴四公司,但視情況發展,在訴訟程序上仍可隨時追加起訴對象,所以不排除對億安科技董事會人員甚至有關證券經營機構起訴的可能。
記者:還有投資者認為,莊家違法行為長達3年,對投資者的損失,監管部門也應負有責任,您認為呢?
郭鋒:這只能說明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有不足,力度不夠,需要加以改進。
記者:請問本案將選擇何地起訴?選擇地點的考慮原則是什么?
郭鋒:在法律上,起訴地點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行為實施地或結果發生地。就本案來說,這3個地點分別為廣州、深圳與北京,目前都在考慮之中。我們最終將視大部分委托人的意見,結合具體情況決定。
莊家要吃“虧”
記者:在法院受理本案后,有關投資者的損失應怎樣計算?目前國內在這方面尚屬空白,國外有何成熟做法?
郭鋒:以美國為例,如果莊家被查實操縱股票,致使投資者高買低賣遭受損失,比方說股票從100元跌至20元,則投資者是100元買的也好,50元買的也罷,法官都有可能判決莊家一律按照每股80元進行懲罰性賠償。考慮到我國國情,投資者不大可能獲得這樣的賠償。根據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我們將賠償要求定為凡是投資者在股價被操縱期間高買低賣遭受的直接損失。
記者:有的投資者不止一次買賣億安科技,如果其中某次有贏利的,是否應該用來抵減損失?
郭鋒:不必如此。
記者:那莊家豈不“吃虧”了嗎?
郭鋒:在法律上應該這樣理解:作為中小投資者,他所“賺”的1萬元,屬于在善意的正常投資活動中的合法所得,而他所損失的2萬元,卻是由于莊家違法操縱股價造成的,理應得到賠償。
勝券已在握
記者:估計本次訴訟會面臨哪些困難?
郭鋒:大的困難我認為沒有。關鍵是要過幾個關:第一是法院能否立案。如前所說,目前我們還找不出任何可以拒絕立案的理由。第二是法院正式立案后,如何尋找本案在法理上的依據,比如關于投資者損失的計算,目前國內尚無先例,但這都不足以構成絕對的障礙。
記者:據悉億安科技股票操縱案近日已移送司法機關,可能還要提起刑事訴訟,這對本次民事訴訟有何影響?
郭鋒: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可以并行不悖,刑事訴訟的犯罪裁定,還可以被民事訴訟引用舉證。
記者:律師團代理此次訴訟受到過有關壓力嗎?與證監會等部門是否有過溝通?
郭鋒:截至目前,我們還沒有受到來自任何方面的壓力。證券監管部門雖然沒有正式的官方聲明對我們進行支持,但我們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做法,與監管部門的工作思路肯定是一致的。
記者:看來是勝券在握。按照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對四公司的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有投資者擔心,進了國庫后就屬國家所有,這部分錢還能再拿出來對投資者理賠嗎?
郭鋒:可以試想一下:公安機關拘捕了竊賊,將其贓款全部沒收充公后,有失主前來認領,公安機關能拒絕嗎?同樣道理,對四公司的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后,只要法院判決我們勝訴,這些錢就仍然可以拿出來理賠,這一點在《證券法》中也有明文規定:違反證券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意義很深遠
記者:目前本案已引起各方極大關注,您認為它反映了哪些深層次的問題?對此有何建議?
郭鋒:億安科技股票操縱案的問題是很嚴重的,監管部門的職責顯然沒有充分盡到。當然,這其中有深刻的原因,比如說證券交易所,它的技術力量應該具備及時發現操縱行為的能力,但為了搞活交易,它就有可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因此我想,是否應該將對于操縱股價這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控權力,從證券交易所分離出來,設立獨立的行情即時監控系統,由某一專門設立的民間機構行使,其監控人員可以聘請律師、會計師、分析師、電腦工程師等專業人士組成,以及時進行風險警示和防范,充分體現客觀公正的原則。
記者:您的這一想法很有建設性。通過此次訴訟,您希望實現哪些目標呢?
郭鋒:打贏官司替億安科技受害股東挽回損失當然是第一個目標,但絕非惟一。通過這個案件,我們希望能夠大力扭轉從監管部門到立法部門長期以來對于投資者利益嚴重忽視的錯誤傾向,在我國逐步建立起一個行之有效的對投資者賠償的機制,使私權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護;也希望投資者能夠加強自我權益維護意識,決不放棄討還公道的機會;我們更希望監管部門能夠強化工作責任,加大對于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懲罰力度。在這樣的多管齊下后,不法莊家勢必成為過街老鼠,中國證券市場才有望真正形成良好的投資環境。
記者:看來這一案件的意義,已經遠遠超過了案件本身!
郭峰: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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