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01年6月14日,ST大洋B(2057)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廣東邁特興華藥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淘金支行償還借款本金合計人民幣4000萬元及其罰息和復利;判令ST大洋B對被告邁特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ST大洋B第三大股東國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其與深業(深圳)工貿發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9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中部分協議內容需要進一步協商,在暫緩期限內尚未取得一致意見,其股權過戶手續需再一次延期辦理,延期期限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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