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平/文
對證券市場而言,億安科技小股東起訴莊家的事件已遠遠超越了訴訟本身的意義,然而——
日前,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對外聲稱,該所愿意接受億安科技股份公司小股東委托,向操縱億安科技股票的廣東四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據悉,不少股民獲此消息后,積極準備資料,已有上百名小股民在律師所登記,擬向億安科技的莊家討說法。這是繼水仙股票小股東狀告交易所后,中國股市小股民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又一重大事件。他們能否如愿獲得賠償吸引了證券市場上不少投資者關注的目光。
本案提起訴訟的依據主要是來自于證監會對億安科技股票操縱案的調查結論。證監會認定:廣東四公司從1998年10月5日起,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帳戶,大量買入億安科技,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逐漸增加至2000年1月12日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期間,四公司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截止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共實現盈利4.49億元。顯然,中倫金通律師所及不少股民均認為,廣東四公司操縱股票價格的違法行為,給不少股民造成損失,股民應該獲得賠償。
莊家操縱股票將使普通小股東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加大,億安科技的小股東無疑是股價操縱事件的受害者,但本案億安科技的小股東能獲賠償嗎?我國的《證券法》及相關證券管理法律法規僅規定了各種證券違規行為(如操縱股價、信息披露不實等)及其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等,并沒有對股民因證券違規行為遭受損失時如何獲得民事賠償作特別規定。因此,股民在遇此損失時,只能求助于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則》的規定及其相關理論。結合億安科技股票操縱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小股民獲得賠償尚有法律障礙。
依據我國的民事責任基本理論,民事責任因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四種情形而產生,本案涉及的應歸屬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又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及過錯推定原則,只能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形下適用。因此,本案只能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理論與法律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對一般侵權責任作了規定,即“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內容雖簡單,但實質包含了一般侵權責任涉及的三要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有過錯的行為;二是:有損害后果;三是: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就一般侵權行為而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無法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億安科技的小股東要勝訴,也必須證明上述三個要件的存在。證監會的調查結論僅能證明一個要件即廣東四家公司實施了過錯行為,而剩余的二個要件即損害后果的計算及因果關系的確定將是小股民及受托律師難以逾越的障礙。損害后果如何計算,是否等同于股票買賣差價?對于部分高價買入,至今未賣出的投資者而言,損失又如何確定?因果關系的確認同樣面臨困境,如何證明操縱股價必然導致損失?去律師所登記的第一位小股民曾對外提及投資億安科技的原因在于相信了上市公司與清華大學合作開發電動車的謊言,就該個案而言,其損失的原因與莊家操縱有關,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實有關,與自身判斷錯誤有關。顯然,本案法律障礙重重,勝訴困難。
雖然,本案億安科技小股東起訴莊家在法律上難獲支持,但對證券市場而言,事件已超越訴訟本身的意義,它既反映了小股民權利意識正在覺醒,也提出了小股東權利保障制度亟待完善。這在證券監管部門日益關注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今天,尤其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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