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記者 謝潞錦)要不是ST黃河科董事會做公開檢查,該公司一筆為他人提供的擔保,至今還不為投資者所知。
公告顯示,去年11月,公司第一大股東與他人達成國有法人股股權轉讓協議,在該協議尚未被批準前,為解決公司2001年1月底資金急需,通過受讓方工作,深圳市中達郵輪有限公司愿出面融資3800萬元,借與公司使用,但需公司為此筆貸款提供擔保。公司董事會認為該公司資信狀況良好,為其提供擔保風險不大,且此筆貸款與我方利益關系密切,故做出了為其提供擔保。為控制風險,在公司要求下,中達郵輪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反擔保協議。
但由于ST黃河科近年來經營業績較差,資信狀況不佳,僅由公司擔保的這項貸款遲遲不能落實,后由中達郵輪有限公司同時以自身資產為抵押,方才從銀行貸到金額為3000萬元的款項。公司為其提供的擔保期限為2001年3月31日至2002年3月31日。當貸款到達中達郵輪有限公司后,有關各方在這筆貸款的具體使用方式上發生分歧,且有關股權轉讓協議無法繼續執行,此筆貸款也未能如原先設想那樣借給公司使用。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應及時披露上市擔保事項,但ST黃河科董事會并沒有這樣做。對此,董事會在公開檢查中所做的解釋是:公司原想在貸款到位后予以披露,但此項貸款落實過程較長,且中間發生一系列曲折,致使公司董事會延長了該項信息披露的時間。公告稱,這是公司董事會法制觀念不強的表現。目前,為了解除上述擔保對公司可能帶來的風險,公司正與對方積極聯系協商,對方領導也已表示將以提前還貸等方式予以妥善解決。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