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劉 昕)近日,PT鄭百文(600898)再次成為被告,仲裁結(jié)果要求其還款1620萬元及部分利息。
2000年3月28日,交通銀行鄭州分行文化路支行與鄭百文簽訂借款合同,與鄭州百文依力服裝有限公司(該企業(yè)為鄭百文關(guān)聯(lián)企業(yè),鄭百文投資比例占73%)簽訂借款保證合同,合同期限為2000年3月28日至2001年1月6日。合同簽訂后,交行文支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wù)。合同
到期后鄭百文歸還了20萬元本金及2001年3月20日以前的部分利息,尚欠1620萬元本金及部分利息,鄭依力亦未履行保證義務(wù)。
2001年4月5日,洛陽仲裁委員會對本案進(jìn)行了開庭審理,裁決如下:1、如果鄭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還清1620萬元本息的同時,交行文支同意減免130萬元。
2、如果被申請人鄭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歸還完畢1620萬元的本息,鄭依力不在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
3、仲裁費(fèi)用3萬元由交行文支承擔(dān)。
4、如果被申請人鄭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未歸還1620萬元的本息,按照和解協(xié)議的約定,交行文支不應(yīng)減免130萬元,仍按1620萬元本金及利息追償(利息計至本息歸還完畢之日),仲裁費(fèi)用,由鄭百文承擔(dān),鄭依力仍需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
所屬專題:看不懂的鄭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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