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開行狀告沈陽高開 1.5億債權被懸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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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1日 23:42 中國經濟時報 |
本報記者 姜業慶 實習生 余春瑜 8月24日,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沈陽高開)及其關聯的七家企業被國家開發銀行告上法庭,案件涉及金額逾1.5億元。國開行訴稱,沈陽高開涉嫌通過資產置換將公司優質資產轉移,進而達到逃廢貸款的目的。 惡意逃廢債事件? 據悉,沈陽高開原為ST東北電(資訊 行情 論壇)(000585)的子公司,1998年8月21日,國家開發銀行與沈陽高開簽訂了《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以下簡稱“長期借款合同”)約定:沈陽高開借款人民幣15300萬元用于土建工程及購買設備;沈陽高開應自2001年11月至2007年11月分七次償還原告的上述款項的本金及利息。該協議還對該筆貸款利息計算、違約責任等做出了相應的約定。同時,國開行還與沈陽變壓器有限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沈陽變壓器有限公司同意為沈陽高開在《長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3年5月13日,國開行與沈陽高開簽訂了《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用于短期貸款)》以下簡稱“短期借款合同”)約定:國開行向沈陽高開發放人民幣1000萬元的短期貸款;沈陽變壓器有限公司應于2004年5月12日償還本金。該協議還對該筆貸款利息計算、違約責任等做出了相應的約定。同時,國開行還與東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東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同意為沈陽高開在《短期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998年7月至2003年5月期間,國開行依約向沈陽高開分別發放了15300萬元人民幣的長期貸款及1000萬元人民幣的短期貸款。但沈陽高開在償還了2001年到期的500萬元和2002年到期的800萬元貸款后卻多次拖欠國開行貸款的本息未予償還,截止目前的貸款余額共計本金人民幣15000萬元及相應利息。 記者注意到,1998年,作為借款人的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其法人代表是許嘉成。 8月31日下午3點30分,記者致電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辦公室王先生卻稱,“許嘉成現在肯定不是法人代表,不過以前在工商登記時是法人代表,”,“但是,到底長得啥樣,咱一直沒見到過”。 債權是怎樣被懸空的 國開行沈陽分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國開行多次催收逾期貸的過程中,沈陽高開不但沒有償還上述款項,反而與ST東北電等分別成立了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公司、沈陽新泰高壓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高壓)、沈陽誠泰能源動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泰能源)、沈陽新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倉儲)。與此同時,ST東北電將其全資擁有的沈陽高開的股權轉讓出去,徹底切斷了與沈陽高開的資本紐帶。 記者于8月31日撥通了ST東北電董秘孫震的電話,據孫震解釋,該公司擔保時的負責人羅宏已經調離,同時該公司已于8月30日發布了相關公告。 隨即,記者查閱了該公司就國家開發銀行訴訟公司為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在開行15000萬元債務的本金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事項發布重大訴訟公告。 公告稱,因沈高公司未能償還到期債務,開行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金額150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請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償還貸款;判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北京市高院于2004年8月24日開庭審理此案。沈高公司原為公司之全資附屬子公司,2004年3月15日公司已不再持有其任何股權。 然而,國開行的解釋則是,2003年7月,國開行遼寧分行人員到沈陽高開了解貸款執行情況時獲悉,購貨方提出原供貨合同推遲執行,設備交貨日期由10月7日改為2003年12月30日,借款人未能履約,2003年11月到期的中長期貸款出現逾期(據分行了解,沈陽高開稱由于項目變更,購貨方再次提出推遲交貨期,該供貨合同至今仍未執行)。其間,國開行遼寧分行人員多次與借款單位負責人磋商,提出盡早籌措資金,防止本金逾期要求,對方表示將籌措資金償還短期貸款并盡快向國開行遼寧分行提交償還中長期逾期貸款的方案。2004年5月9日,短貸到期前夕,國開行遼寧分行人員前往沈陽高開落實還款時,發現“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高壓)掛牌,并被告知新高壓、沈陽高開已經分離,國開行債務被留在沈陽高開。由此,國開行開始了對沈陽高開逃廢銀行債務的調查過程。 國開行在調查中發現,自2002年起,隨著ST東北電股權結構的轉換,沈陽高開控股權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2002年3月,ST東北電第一大股東——沈陽輸變電設備集團公司所持有的23000萬股國有法人股被沈陽沈港實業有限公司(沈陽市政府在香港設立的全資國有企業——沈港發展有限公司控股)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沈陽沈港實業有限公司遂成為ST東北電第一大股東。 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間,ST東北電通過三次直接和間接方式,將其全資擁有的沈陽高開的股權分別轉讓給深圳市新泰電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電力)和沈陽誠安電力設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誠安集團)。 到2004年3月,沈陽高開的股權經先后三次轉讓以及一次增資擴股,ST東北電已經徹底切斷了其與沈陽高開之間的資本紐帶,公司股權分別為新泰電力51%和誠安集團49%所持有。 通過上述的股權轉讓以及再轉讓,新股東的法人由于所有制性質比較復雜,使ST東北電的所有制難以認定,同時沈陽高開的所有制性質也變得模糊不清。 調查還發現沈陽高開企業有效資產的轉移。開行通過查詢相關工商注冊登記,大致掌握了沈陽高開企業資產轉移的主要過程:自2003年12月29日至2004年3月24日不到3個月的時間里,沈陽高開共計拿出優質資產38925萬元(占其總資產140226萬元的27.8%)的廠房、設備和土地使用權等實物資產與他人合資,分別成立了新高壓、新泰高壓、誠泰能源、新泰倉儲四家公司,從而迅速完成了企業資產的轉移。 自2004年4月8日起,由ST東北電通過兩次交易行為,以其持有的沈陽添升通訊設備有限公司98.5%股東權益和擁有對輸變電集團公司7666萬元債權及相應的利息作為支付代價,先后收購了沈陽高開分別持有的除新高壓外的上述三家公司74.4%、95%和95%的股權投資,取得了沈陽高開絕大部分優質資產的控制權。 而此時的沈陽高開,僅僅擁有對沈陽添升通訊設備有限公司98.5%股東權益和對輸變電集團公司7666萬元及相應利息的債權,而不再擁有沈陽高開的優質資產,國開行貸款所形成的企業優質資產隨企業資產結構變化而進入既與開行沒有任何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又從法律上講已不再是開行債務人——沈陽高開的控股公司的ST東北電。國開行對沈陽高開的債權所形成的資產被轉移,國開行債權自此懸空。 |